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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理解本證和反證
- 2、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么
- 3、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是
- 4、本證和反證的區別
如何理解本證和反證
法律分析: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 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法律分析:反證的目的與作用在于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而本證通常先于反證提出。. 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所謂反證,則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由此可見,本證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則是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的目的與作用在于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本證通常先于反證提出。并不是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證。
法律主觀:本證與反證的區別是: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作用不同,對提出證據方的要求不同。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法律分析:本證,就是主張某種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指對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
法理上的證據分類是什么
法律分析: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的種類共有8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證據有: 物證; 書證; 證人證言; 視聽資料; 鑒定結論; 勘驗筆錄以及后續可能補充的電子數據等。以下為各類法律證據的具體解釋: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痕跡。這些可以是現場遺留的物品、工具等,通過物證可以還原案件的部分事實。
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是
1、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是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是如下的: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 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
2、需要使法官的內心確信達到高度可能性即高度蓋然性的程度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反證則只需要使本證的對待證事實的的證明陷入真偽不明即達到50%左右的狀態,將本證使法官形成的內心確信拉低到高度可能性標準之下,即達到目的。
3、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早宴配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4、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是什么 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 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 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5、由此我們可知,本證與反證是根據舉證雙方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對證據進行的一個區分。只是各自對需要證明的事實所起的作用不一樣而已。其中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證。
6、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是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
本證和反證的區別
1、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 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2、法律分析:反證的目的與作用在于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而本證通常先于反證提出。. 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3、法律分析: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
4、法律主觀:本證與反證的區別是:舉證人是否有舉證責任不同,作用不同,對提出證據方的要求不同。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5、法律主觀:本證與反證的區別是:本證的提出方對證明負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另一方沒有主動舉證的責任,反駁對方所舉出的證據為反證,且本證與反證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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