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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證據突襲?
1、在民事訴訟中,證據突襲是指一方在對方不知情或未準備好的情況下,擅自提供、出示或引入證據,迅速展開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律規(guī)定了嚴格的證據交換和出示程序,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2、所謂證據突襲,即一方在舉證期限內未依法提交證據,卻在庭審中突然提出,使對方無法及時質證和應對。此種行為嚴重破壞司法公證與公平性原則。法院通常不會采用逾期提交的證據,除非其與案件關鍵事實相關。即便如此,逾期提交者仍將面臨警告乃至罰款等處罰。
3、證據突襲就是把重要的證據先藏著,不讓對方知道。等到關鍵時刻突然出示給對方看,對方沒時間準備如何來應對,就有敗訴的風險。這樣做對另一方極為不公平,所以如今的法律規(guī)定了舉證期限,規(guī)定對方必須在這個期限內出示證據,好讓另一方有所準備。如果對方沒有出示,那么以后出示的證據就沒有用了。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明確提及“證據突襲”這一概念,它起源于西方法律體系,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能充分或未提供證據,直至庭審階段才突然出示,令對方感到猝不及防。
證據突襲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證據突襲。在訴訟過程中,各方應遵守誠信原則,按期提交證據。所謂證據突襲,即一方在舉證期限內未依法提交證據,卻在庭審中突然提出,使對方無法及時質證和應對。此種行為嚴重破壞司法公證與公平性原則。法院通常不會采用逾期提交的證據,除非其與案件關鍵事實相關。
證據突襲是一種可能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違反了證據交換和出示的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并通過證據交換程序確保了雙方的公平。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并可以制止違反證據程序的行為。
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突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同意的,是可以采納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開庭當天對方突然交一堆新證據(證據突襲),怎么辦?
如果該證據根本性地影響了訴訟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突襲的走向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突襲,則建議申請質證期限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突襲,避免在庭審中發(fā)表意見,能延期開庭最好,如不能也應當堅持庭后另行質證,當庭暫不質證。即使庭審法官強勢要求作出回應,也應該堅持庭后質證。
第一,進行證據程序干預。對方當庭提出的證據,往往是他準備好的殺手锏,也是他最后的底牌。他當庭亮出后,如果我們覺得這些證據對自己不利,先不要當庭發(fā)表質證意見,而是向法庭要求舉證期,就是一個對這些證據進行反駁和自己再提交證據的期限。
應對方式如下:第一步:審查是否屬期滿后提交。第二步:初步判斷證據對訴訟的影響。第三步:審查證據三性。第四步:發(fā)現證據中的有利部分。我們有必要認真審查突襲的證據,看能否找到有利于我方部分,并由此提出質證意見。從對方證據中發(fā)掘有利于我方的內容。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的當事人進行“證據突襲”,搞得對方措手不及,以這樣的手段來贏得訴訟。所以,一審辯論結束后,原則上是不允許再提交證據的,但是有例外,你把握住這個例外,就可以提交新證據了。
第一,可以接受當庭質證,或者請求法庭休庭,給一定時間核實證據后重新開庭,特別是異地開庭時,這能避免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的額外成本。但一般情況下,當庭質證新證據較為困難。第二,要求法庭對證據突襲行為進行處罰,請求延期審理案件。根據法律規(guī)定,法官可以對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為處以罰款,并要求解釋理由。
在緊張的庭審中,對方突然亮出未提前通知的證據,如同暗箭難防,意圖打亂你的陣腳。這時,保持冷靜至關重要,因為慌亂只會讓對手得逞。下面,我們來探討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妥善處理:保持冷靜,原則至上:首先要記住,不要急于在慌亂中質證。證據突襲可能導致你在措辭上犯錯,留下不利于你的記錄。
如何認定民訴當中的證據突襲
未經對方同意: 證據突襲行為通常發(fā)生在對方未同意或未準備好的情況下,可能違反了證據交換的程序。 對方不知情: 證據突襲往往使得對方當事人事先不知情,導致其難以有效駁斥或提出反駁證據。
從民訴解釋的規(guī)定來看,因為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間的對抗,其舉證期限本身有更細節(jié)和嚴格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中,逾期提交的證據,如果對方提出異議,逾期方需要說明理由,法院也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提出的理由。不僅如此,如果是當事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人民法院還可以不予采納或予以訓誡或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明確了“新的證據”概念,指出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后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法院在審理中經調查發(fā)現,一方在法庭調查結束為止也沒有取得相應的建筑資質,按照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為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為此,乙方上訴。對于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不同的意見。
證據突襲合法嗎
1、我國法律明令禁止證據突襲。在訴訟過程中,各方應遵守誠信原則,按期提交證據。所謂證據突襲,即一方在舉證期限內未依法提交證據,卻在庭審中突然提出,使對方無法及時質證和應對。此種行為嚴重破壞司法公證與公平性原則。法院通常不會采用逾期提交的證據,除非其與案件關鍵事實相關。
2、證據突襲是一種可能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違反了證據交換和出示的程序。在民事訴訟中,法律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并通過證據交換程序確保了雙方的公平。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并可以制止違反證據程序的行為。
3、法院由于抱著對案情負責考慮,為了得到有利證據突襲,不違法。
公訴人證據偷襲如何處理
1、如果該證據根本性地影響了訴訟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突襲的走向,則建議申請質證期限,避免在庭審中發(fā)表意見,能延期開庭最好,如不能也應當堅持庭后另行質證,當庭暫不質證。即使庭審法官強勢要求作出回應,也應該堅持庭后質證。
2、在戰(zhàn)后國際軍事法庭上,中國公訴人以確鑿證據提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突襲:在”武藤章被任命為日本駐北蘇門答臘帝國近衛(wèi)軍司令官”之后,”凡是由其軍隊占領的地區(qū),就都有最殘酷的暴行發(fā)生,武藤章對此負有責任。戰(zhàn)俘和被拘禁人員遭受的是饑餓、有病有傷不予醫(yī)治、刑訊拷打和任意殺戮,而對待平民百姓則采取滅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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