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追訴中止,是指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暫時停止對被處罰人的追究和起訴。以下是行政處罰追訴中止的條件和規定
一、自動中止
1. 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改變;
2. 被處罰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 被處罰人被宣告失蹤,并且在宣告失蹤的1年內沒有出現;
4. 被處罰人被判刑或者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 被處罰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6. 被處罰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撤銷或者改變;
7. 被處罰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8. 被處罰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申請中止
1. 被處罰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尚未決定;
2. 被處罰人提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已經決定,但是申請中止的請求得到支持;
3. 被處罰人提出的申請中止請求符合法定條件。
三、中止期限
行政處罰追訴中止期限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中止期間內被處罰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并且在宣告失蹤的1年內沒有出現、被判刑、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被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中止期限自動終止。
四、注意事項
行政處罰追訴中止的申請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中止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被處罰人提出的申請中止請求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告知被處罰人。如果行政機關拒絕中止追訴,被處罰人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訴訟機關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