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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主要有:經精神??漆t院司法鑒定確診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各種器質性心臟病;高血壓病III期;空洞肺結核、反復咯血,經兩個療程治療不愈者;各種肝硬變所致的失代償期,如門靜脈性肝硬變、壞死后肝硬變、膽汁性肝硬變、心源性肝硬變、血吸蟲性肝硬變等等。
保外就醫是一種監外執行,是人道主義的體現。依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體患有疾病,經有關部門批準取保在監獄外醫治。
保外就醫的法律規定有以下規定: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保外就醫乃服役囚犯因深度病癥獲相關部門批準而于獄外治療之監外執行措施。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關于《刑事訴訟法解釋》265條
法律分析: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刑事訴訟法265解釋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執行機關”是指負有執行刑罰職責刑事訴訟法265解釋的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反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對自訴人與本案事實有聯系的犯罪行為提出反控訴。反訴同自訴是兩個獨立的訴訟,反訴案件與自訴案件是兩個獨立的案件。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訴法265條規定內容具體如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刑事訴訟法265解釋他人員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有關人員作證或者發表意見后,審判長應當告知其退庭。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明確規定了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但并未要求必須在戶口所在地執行。只要罪犯符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就可以在居住地執行。綜上所述,監外執行不一定需要回戶口所在地,而是在居住地執行,并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監督。
保外就醫的條件是,患有嚴重疾病且需要此類醫療照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存在以下情形時,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首先,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刑事訴訟法265解釋;其次,為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265解釋;最后,生活不能自理且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刑訴法265條規定內容
1、刑訴法265條規定內容具體如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有關人員作證或者發表意見后,審判長應當告知其退庭。
2、其全文是《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檢察院提出之控訴)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一百條第一款a與b項之規定,相應適用之;如該兩種通知方式使用後顯得無效,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由于我國在審判程序上是二審終審制,二審一旦允許反訴,則因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這就相當于剝奪了當事人對反訴之裁判的上訴權,變成了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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