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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公安警察丟了槍怎么辦?按照那個規定,怎么處理?
- 2、槍支、彈藥丟失后怎么處理
- 3、警察丟槍怎么處理
- 4、民警丟失槍支怎么處理
- 5、警察把槍丟了該怎么處理
- 6、軍隊士兵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丟了自己的槍支,那軍事法庭會判什么罪行,這是可以允許犯錯的嗎,為什么
公安警察丟了槍怎么辦?按照那個規定,怎么處理?
警察丟失槍支,應該立即上報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處理,如果不上報則違反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會負刑事責任,所以一旦不慎丟失槍支應立即報告上級機關。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范》第十條條人民警察佩帶槍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人民警察證、持槍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的除外);
(二)除因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三)嚴禁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
(四)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搶或者其他事故,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資料: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無酗酒習慣;
(二)經過專門培訓,掌握槍支的性能和使用、保養規定,年度射擊、保養技能考核合格;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
(三)不得在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 *** 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槍支途經上述區域、場所時,應將槍支寄存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并辦理寄存手續。各級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或派出所要及時受理槍支寄存,不得推諉,確保寄存槍支的安全;
(四)不得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裝具攜帶槍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槍支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保管;
(十)不得將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一)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單位報告;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查驗和年度審驗;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img]槍支、彈藥丟失后怎么處理
主動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機關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動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上交公安機關,并如實說明情況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惡劣情節的,予以免除處罰。
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公民發現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拾獲遺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上交當地公安機關。對于立即報告并查證屬實的或者立即上交的公民,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警察丟槍怎么處理
和平年代,槍是民警的生命,丟了槍就丟了性命,輕者受處分,重者被開除。
什么情況下民警會配槍
人民警察可以分為,公安警察,法警,獄警,國安警察,緝私警察,這幾大類。一般情況下,緝私警察,公安中的刑警,出去辦案時會佩戴槍械,而且應該都有自己的槍證和槍號。交警,經警,戶籍警,法警,獄警之類的,平常工作哪里用得著,槍這種裝備。如果配槍,意外發生的幾率將遠遠大于,配槍的必要性。這將是警方的負擔,而不是護身符。
警方的槍械管理非常嚴格,有專門的制度,除了經常用槍的人,有專屬的槍械,其余的人只有在重大任務中,才有可能臨時通過批準持槍,即使配槍了,何時使用,使用目標,打了幾發,都要記錄在案。也就是說,即使是警察,也沒有可能用槍支造成隱患。現在基層派出所基本沒有配槍了,都統一收歸到縣一級的公安局槍械庫中了。需要時,再實際申請。
民警的槍就是自己的第二生命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槍被壞人利用釀成刑事案件等等。即便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丟了配槍,最輕的處罰也是領導撤職、當事人開除或由警察轉為工勤人員并調離單位。
假如派出所民警丟了槍支,后來找回了,這個所的一二號領導基本要下課了,丟槍的當事人,直接到門衛室看大門就行了,如果這支槍被人盜取釀成命案,那么這個槍的主人和他的領導,大概率會坐牢。所以,警察對于槍支的保管都是十分小心,唯恐出一丁點問題。
民警丟失槍支怎么處理
如丟失后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 丟失槍支不報罪 。 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察把槍丟了該怎么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槍支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人員可以佩帶槍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2、邊防地區、海防地區以及省、自治區人民 *** 認為有佩帶槍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區的黨政負責干部;
3、省級以上黨政機關的機要交通員,邊疆地區縣、市黨政機關和郵電部門有佩帶槍支必要的機要通信人員;
4、海關因工作必需佩帶槍支的人員;
5、軍工工廠的警衛押運人員。
擴展資料
槍支的管理
第十一條?持槍人員,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報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持槍單位,必須經縣以上人民 *** 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手續批準,不得私自保存槍支、彈藥。對于未經批準持有的槍支、彈藥,必須送交當地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二條?持槍人員和持槍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領持槍證。經縣、市公安局審核,發給持槍證。
持槍人員攜帶槍支外出,必須隨身攜帶持槍證備查。因公攜帶公用槍支到本縣、市以外地區的,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領持槍通行證。
第十三條?展覽館、博物館等單位保存的有歷史意義的槍支,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登記,不準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嚴禁在城市、集鎮、居民點、風景游覽區、機場、交通沿線以及其他規定不準鳴槍的地區任意嗚槍。非狩獵區禁止鳴槍打獵。
第十五條?在某些特定的地區和場所,不準攜帶槍支時,持槍人員應當將所帶槍支交公安機關或指定單位保存,離去時發還。
第十六條?各種槍支均須妥善保管,確保安全。集體持有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庫(柜)保存,槍支、彈藥分別存放,嚴防丟失、被盜和發生其他事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
軍隊士兵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丟了自己的槍支,那軍事法庭會判什么罪行,這是可以允許犯錯的嗎,為什么
此屬于意外事件不能和普通的丟失槍支罪相提并論但是軍人遺失槍支是絕對不允許的錯誤,如果在槍支丟失之后馬上向領導匯報并積極配合找回丟失槍支通常不會過于嚴重處罰的,最多是勒令退伍。但是如果丟失槍支后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導致槍支無法追回或落入非法分子手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能會上軍事法庭接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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