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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量刑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1、縱火罪的量刑標準分以下兩檔: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縱火量刑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3、縱火判刑如下:以縱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放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縱火的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縱火罪量刑的規定:構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縱火罪是結果犯,量刑時還要看具體損失,才能作出判斷。
6、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對放火罪的定罪標準有哪些
放火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主觀:放火罪 的認定標準是以下四個方面。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罪,行為人必須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而且能夠履行這種特定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發生火災。
對放火罪的判刑標準 對放火罪的判刑標準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
放火罪的既遂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構成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年齡;火災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有足夠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危險,就可以構成既遂;火災罪是結果犯,只有實際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于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
放火罪的既遂標準是放火行為已經引起燃燒物獨立燃燒。
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
法律客觀:立案標準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
如何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
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法律分析: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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