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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主張及其證明理論內容簡介
1、基本論點:研究認為,刑事證明的焦點在于訴訟主張而非案件事實。在現代訴訟中,各方通過證明其主張來推進訴訟,案件事實始終融入主張中成為證明對象。訴訟主張貫穿刑事訴訟始終,決定其發展,因此它是刑事證明的核心,也是刑事訴訟的核心。證明與訴訟在范圍上具有一致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于1996年經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修改與公布,旨在確保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治犯罪分子,保障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3、條文主旨是對內容的簡潔概括,條文解析深入剖析新條文的逐款、逐點解釋,揭示法條內涵、外延以及與其他條文、制度的關系,特別強調法條內容與原條文的區別,以及新法確立的概念、名稱、程序和制度。條文適用則基于解讀和立法理由,指出新法實施后應注意的問題。本書注重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4、立法理由部分,詳細闡述了制定或修訂特定法律條款的背景、目的和預期效果。這有助于公眾理解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增強法律實施的社會基礎。此外,書中還詳細介紹了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如證據規則、辯護制度、審判程序等,這些內容對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5、司法相關職務責任研究》(第二主編)等,展示了她在法學領域的深厚功底。梁玉霞的學術成果豐碩,她的論文廣泛發表在諸如《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評論》等頂級學術期刊上,她的研究對刑事訴訟主張和證明理論有著重要貢獻。她的學術地位和影響力可見一斑,是刑事訴訟研究領域的一顆璀璨明星。
6、該項目于2006年1月1日啟動,歷時三年,直至2008年12月結束。項目的核心任務是針對刑事訴訟中的關鍵權利問題,向立法機構提交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建議。這些建議是基于嚴謹的法學理論基礎,同時結合了詳盡的實地調研和相關數據支持。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哪些情形會休庭?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哪些情形會休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的規定,在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如果審判人員對于案件當中的證據懷有疑問,并且無法給出合理的理由解釋,審判人員可以宣布休庭,對該份證據進行調查,調查該案件是否確實。
法律分析:閉庭與休庭的實質區別在于庭審最后有無宣判,沒有宣判即休庭,下次開庭可能繼續審理,可能就宣判一下。休庭還可能是由于某種情況出現不得不暫停庭審,還有就是宣判前合議庭進行合議時也應休庭,合議完宣判后再閉庭。
刑訴法 休庭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后進行; 經過 開庭審理 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后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說休庭可適用于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 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于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規定》第37條、第41條、第42條提到休庭情形: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后進行;經過開庭審理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后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說休庭可適用于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于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中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爭議焦點屬于刑事訴訟嗎的爭議焦點屬于刑事訴訟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爭議焦點屬于刑事訴訟嗎的爭議焦點屬于刑事訴訟嗎;(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刑事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爭議焦點屬于刑事訴訟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1)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2)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提出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對于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存在不同認識。
法律主觀:新刑訴法關于庭前會議的規定: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3)社會影響重大的;(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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