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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種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強制措施有5種,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A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故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選項C,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它不屬于強制措施。故選項C正確。選項D,取保候審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選項D不選。因此,正確答案是C。
刑事案件的自訴范圍包括哪些?
1、法律分析:刑事自訴范圍包括: 法律規定當事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但被害人有明確證據證明的案件。
2、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刑事自訴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只要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亦可歸入刑事自訴案件。這類案件通常爭議較小,事實明確,易于處理。綜上所述,刑事自訴案件范圍涵蓋了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他人財產以及被害人持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在于,被害者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5、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首先,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類案件涉及如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輕微犯罪,只有在被害人提起訴訟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處理。其次,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屬于刑事案件自訴范圍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的案件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等等。
刑事自訴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哪些案件是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訴訟的
1、法律分析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不是所有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的刑事案件都是經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有一部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訴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誹謗案件、侮辱案件、輕微傷案件這些案件是可以不通過檢察院,受害人遭受到了相關侵害之后,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起訴。自訴案件,即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法院在宣判前,對于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3、以下三種類型案件,可由相關當事人自行提起刑事訴訟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可控告的案件、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在被告侵犯了本人權益并應負法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或檢察機構未予響應的案件。
4、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5、根據以下哪項屬于刑事訴訟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知道,刑事自訴案件主要包括下面三種類型:第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的是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這四種案件;第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自訴類案件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等等。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自訴主要包括三類案件:(1)需經被害者提起的案件;(2)受害人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受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權益侵權行為應屬于犯罪范疇,且已具法定追訴罪名,然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卻未對此展開刑事調查并追究被告方相應刑責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管轄范疇涵蓋以下三類:需經告發方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輕度刑事案件;以及若被害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表明被告侵害其人身和財產權益且理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卻未采取任何行動以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以下幾種類型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不涉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侵占罪是純自訴案件,不會轉為公訴,不包括職務侵占罪。除了上述五類罪名,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和檢察院未提起公訴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自訴救濟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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