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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
法律分析顯示,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范圍包括五大類別: 環境污染類:涉及對自然環境的污染與破壞,例如水體、空氣質量、土壤等的污染問題。 資源破壞類:關乎自然資源的非法開采、浪費或破壞,如礦產、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等。
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范圍包括在發現破壞生態環境還有資源保護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犯生態環境還有自愿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行為導致國家利益受到侵害可以起訴。
民事公益訴訟的范圍是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各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院均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法院
關于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管轄。 如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因特殊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應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常由以下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若具備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因特殊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上級人民檢察院應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來管轄案件。
法律分析: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公益訴訟管轄法院一般包括侵權行為地、損害結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檢察院。若原管轄法院因特殊原因無法行使管轄權,則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本區域其他試點地區人民檢察院管轄。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辦理下級檢察院管轄案件,而下級檢察院認為需要由上級檢察院處理的,可申請上級檢察院辦理。
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是中級的法院,這是一般情況下的規定,如果有特殊的規定,可以請求上一級的檢察院規定由哪一個法院賴管轄該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如果是污染環境的公益訴訟是海事的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中管轄的確定
1、合同約定民事訴訟試點文件的管轄法院 在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這種約定應當是明確的、合法的,并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如果合同中約定民事訴訟試點文件了管轄法院,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當發生糾紛時,應當優先按照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進行訴訟。
2、明確規定且具有排他性的約定管轄法院,因而案件只能依據該約定進行審理民事訴訟試點文件;(2)雖有明確約定,然而其有限排除其他管轄情況,此時案件由原、被告雙方協商決定是否采用約定管轄或確定法定管轄;(3)約定不夠具體,從而導致無法確定管轄法院,此時案件則按法定管轄規則處理。
3、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民事訴訟試點文件: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范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類型,首先要判斷雙方對于案件是否約定管轄法院,如果雙方對于管轄法院沒有約定,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管轄權規定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約定管轄法院,則由約定的管轄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和《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
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可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了為期二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案件,需要公告送達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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