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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的槍械一般放哪?
您好.我是一名太原市的民警,不管是什么樣的公安局關,槍械有很嚴格的處置方式及使用方式。
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才可以像代班領導申請使用槍械!槍械一定會在槍械庫里的,槍械庫一般都在比較方便取用的地方,比如派出所一般在值班室里或不超過5米!
[img]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范
第一條為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規范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行為,有效制止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人民警察在執法執勤時佩帶槍支、使用槍支和事后報告以及調查處置等工作。第三條本規范所稱人民警察,是指獲準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以下簡稱持槍證)的公安機關配槍民警。配槍部門,是指公安機關配備公務用槍的內設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槍支,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種公務用槍。使用槍支,包括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開槍射擊行為。第四條人民警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有關規定使用槍支。第五條人民警察使用槍支,應當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第六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行為受法律保護。因合法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不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章佩帶槍支第七條人民警察在執行下列任務時,應當佩帶槍支:(一)處置、偵查暴力犯罪行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執行武裝巡邏任務;(四)在公安檢查站、卡點執行武裝警戒、處突任務;(五)在車站、機場、碼頭、口岸等重點部位、區域執行武裝定點執勤任務;(六)在重點地區執行入戶調查、核查情況等反恐防暴任務;(七)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經特別批準后方可佩帶槍支:(一)進入北京市區的,應當經所在地省級人民 *** 批準;(二)執行警衛任務需要乘坐民航飛機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三)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佩帶狙擊步槍、班用機槍執行任務的,應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四)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人民警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佩帶槍支:(一)子彈未上膛時,打開槍支保險,子彈上膛時,關閉槍支保險;(二)著警服佩帶手槍時,應當使用制式槍套、槍綱;(三)著便裝佩帶手槍時,應當選用便攜式槍套;(四)著警服佩帶長槍時,應當使用制式槍背帶采取肩槍、背槍或者挎槍方式。第十條人民警察佩帶槍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人民警察證、持槍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的除外);(二)除因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三)嚴禁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四)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搶或者其他事故,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第三章使用槍支第十一條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共財產等暴力犯罪行為時,應當根據現場情況和危險程度,及時選擇采取持槍戒備、出槍警示、鳴槍警告、開槍射擊措施,有效預防、制止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第十二條人民警察判斷可能發生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持槍戒備,采取相應的戒備狀態,并將槍口指向安全方向。第十三條人民警察發現犯罪行為人準備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應當進行出槍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將槍口指向犯罪行為人。同時,命令犯罪行為人立即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并口頭警告其拒不服從命令的后果。出槍警示時,應當子彈上膛,打開保險,摳壓槍支扳機的手指置于扳機護圈外,與犯罪行為人保持一定距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槍支走火或者被搶。第十四條人民警察在現場處置犯罪行為人準備實施或者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可以視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鳴槍警告。來不及口頭警告的,可以直接鳴槍警告。第十五條人民警察判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口頭警告或者鳴槍警告無效的,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開槍射擊:(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開槍射擊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開槍射擊時,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避免受到傷害。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能力的,應當立即停止開槍射擊,并確認危險消除后,及時關閉槍支保險,恢復佩帶槍支狀態。第十六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鳴槍警告、開槍射擊:(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處于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槍支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三)正在實施盜竊、詐騙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實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第十七條人民警察在處置表達具體訴求的 *** 時,一線處置民警不得佩帶槍支。根據現場情況二線民警可以佩帶槍支進行戒備,只有在出現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時才能依法使用。人民警察在處置 *** 需要使用防暴槍時,應當按照現場指揮員的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適宜的彈種和射擊安全距離,進行開槍射擊。第十八條人民警察使用槍支造成犯罪行為人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防止證據滅失。人民警察使用槍支后,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主要負責人口頭報告,并在完成任務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配槍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使用槍支的地點、時間;(二)使用槍支時的現場情況;(三)使用槍支時采取的警告措施;(四)使用槍支理由及造成的傷亡情況;(五)彈藥消耗情況;(六)使用槍支后所做的處置工作。人民警察在所屬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外使用槍支的,應當同時向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110報警臺口頭報告。第四章調查處理第十九條人民警察所屬配槍部門接到使用槍支的口頭報告后,應當及時上報所屬公安機關。所屬公安機關應當視情指派警務督察部門進行調查;對鳴槍警告、開槍射擊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驗證并形成卷宗。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由警務督察部門牽頭,紀委監察、法制部門參加的調查處理機制,負責會同有關警種對人民警察使用槍支案事件進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范》全文。
人民警察佩戴槍支應當遵守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一)攜帶人民警察證,持槍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的除外);
(二)除因執法辦案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三)嚴禁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
(四)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搶或者其他事故,應當立即向所屬配槍部門,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公安特警裝備配備標準
公安特警是一支專門從事反恐、搶險救援、打擊犯罪等高風險任務的特殊警種,其裝備配備標準非常嚴格。根據相關規定,公安特警的裝備配備應包括以下方面:
1.武器裝備:主要包括手槍、突擊步槍、輕機槍、狙擊步槍、霰彈槍等。這些武器應具備高精度、高威力、高可靠性等特點,以滿足特警在高風險任務中的作戰需求。
2.防彈裝備:主要包括防彈衣、防彈頭盔、防彈面罩等。這些裝備應具備輕便、舒適、防彈性能好等特點,以保護特警在作戰中的安全。
3.通信裝備:主要包括對講機、手持電臺、無線電收發器等。這些裝備應具備通信距離遠、信號穩定、抗干擾等特點,以保證特警在作戰中的聯絡和指揮。
4.偵察裝備:主要包括夜視儀、熱成像儀、激光測距儀等。這些裝備應具備高靈敏度、高分辨率、高可靠性等特點,以幫助特警在夜間或復雜環境下進行偵察和監視。
5.救援裝備:主要包括繩索、救生器材、醫療器材等。這些裝備應具備輕便、易操作、多功能等特點,以支持特警在搶險救援任務中的工作。
總之,公安特警的裝備配備標準非常高,要求裝備具備高精度、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等特點,以保證特警在高風險任務中的作戰效果和安全。
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的戰斗力,加強槍支彈藥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和保衛干部依法正確使用槍支執行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的槍支,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院校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保衛部門裝備的業務用槍,包括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及其他特種專用槍。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裝備的槍支彈藥,按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 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業務用槍的配發,以工作必需為原則。非因工作必需的不予配槍。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對配發的槍支彈藥,要嚴密制度,嚴格管理,對佩帶、使用槍支的人員要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明紀律。第五條 專用槍的配發范圍和標準:
(一)中小城市、縣(旗)公安局、公安分局在編干警(不含工勤人員)、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和公安特派員;
(二)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政保、經文保、治安、刑偵、警衛、預審部門的值勤人民警察;
(三)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外)的政保、治安、刑偵、警衛、預審部門及公安派出所的值勤人民警察;
(四)地(州)公安處、省(自治區)公安廳、公安部和鐵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林業部公安局擔負偵察、治安和警衛任務的人民警察;
上述范圍有值勤需要符合配槍條件的,可以每人配發專用手槍一支。第六條 公用槍的配置范圍和標準:
(一)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未配專用槍的人民警察,按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
(二)大城市公安派出所,按人數的二分之一配置。
(三)大城市交通民警隊,按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
(四)大城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審所的人民警察,按人數的二分之一配置。
(五)地(州)公安處、省(自治區)公安廳未配專用槍的業務處、科人民警察,按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公安部可配置少量公用槍。
(六)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處)未配專用槍的人民警察,按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公用槍;鐵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林業部公安局可配置少量公用槍。
(七)人民警察院校根據教學、訓練需要,可以配置教學、訓練用槍;高等院校按學員人數的十分之一配置,人民警察學校按學員人數的五分之一配置。
(八)重要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及大型企業的保衛處、科,按專職保衛干部人數的三分之一配置;駐在大、中城市城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原則上不予配槍。確有特殊需要的,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
(九)經濟民警隊按公安機關批準的在編實有人數的百分之六十配置。押運任務重的可適當增加,但配置槍支的總數最高不得超過實有人數的百分之七十。手槍和步槍的比例根據守護、押運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局(處)、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公安派出所的合同制民警行使同級地方公安機關職權的,參照同級地方公安機關的槍支配發范圍配置,但槍支總數不得超過在職人數的二分之一。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某些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可以配置公用的步槍、沖鋒槍和其他特種專用槍。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保衛部門配發槍支的種類、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上述規定及邊疆和內地、農村和城市的不同情況,按照在職實有人數具體審核確定。京、津、滬三市槍支配發應從嚴控制。第十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政治上可靠,作風正派;參加公安保衛工作一年以上(除公安、警察院校的畢業生外);經實彈射擊考試成績合格。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佩帶專用槍,必須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查同意,報經縣或相當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主管領導批準。第十二條 配置公用槍,由需要配槍的單位按配置范圍和標準提出需配槍支的種類、數量,報經縣或相當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主管領導批準。
使用公用槍的人民警察和保衛干部,由所在單位主管領導人批準。第十三條 佩帶、使用槍支人員要經過專門教育、訓練,認真學習有關槍支管理、使用的法規,熟悉槍支性能,掌握射擊要領,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和保衛干部,每年必須進行一至二次實彈射擊訓練,提高射擊技術和實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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