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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案件在一個法院起訴過后,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沒有管轄權,原告撤回后...
- 2、合同已約定了管轄地法院還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嗎
- 3、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可以不在約定管轄地起訴嗎
- 4、民事訴訟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
- 5、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怎么辦
- 6、申請人有約定管轄的能否放棄?
民事案件在一個法院起訴過后,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沒有管轄權,原告撤回后...
1、如果民事案件在一個法院起訴過后,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沒有管轄權,原告可以撤回起訴。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情況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如果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或撤銷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可以撤回起訴,并重新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后,應該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也沒有管轄權不得擅自移送,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我國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法院立案后發現如果沒有管轄權的話,應當將此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可以。
5、法院在開完庭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是否可行法院在開完庭發現沒有管轄權移送管轄是可行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在實際操作中,若法院發現立案后沒有管轄權,首要步驟是核實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范圍。若確認不屬于,應立即聯系相關法院,了解其是否接受移送。在確認接受后,法院應依法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文件完整、準確地移送給接收法院。同時,法院需告知當事人案件已被移送出院,確保其知曉案件處理的進展。
合同已約定了管轄地法院還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嗎
1、可以,對于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管轄地人民法院的案件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如果被告人在該法院立案之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則其他管轄權的法院應該駁回上訴,如果被告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則可以有其他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可以。只要約定管轄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那么就可以對約定管轄提異議。
4、關于這種情況,合同標的額明確,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所約定是并沒有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等。所以管轄異議要去轉移到呼和浩特市的做法是 可以的,像這種情況下,該法院有可能會將案件進行移交,移交給呼和浩特市的法院。
5、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權異議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可以不在約定管轄地起訴嗎
1、合同約定了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就只能在約定管轄地起訴,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了。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律分析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可以。但是如果被告人在該法院立案之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則其他管轄權的法院應該駁回上訴,如果被告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則可以有其他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起訴地如果約定在簽訂地的必須在簽訂地點,如果約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需要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起訴,如果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
協議管轄未采用書面形式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的無效性。《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合同中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書面,口頭約定無效。協議管轄內容不明確的無效性。
法律分析:協議管轄約定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管轄的無效情形:協議管轄約定不采取書面形式的無效。因為《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協議管轄約定不明確的無效。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怎么辦
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此類案件發生時,法院應按照法律程序對于當事人的上訴依法進行處理,從而做出最終裁定。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提交給誰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答辯期間提交答辯上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主要見于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總之,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通過上訴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也促進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睹袷略V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由上訴的規定可知,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是10天。
申請人有約定管轄的能否放棄?
1、約定管轄在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是可以放棄的。
2、可以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對于合同中已經約定了管轄地人民法院的案件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不可以,除非約定無效,契約應當得到雙方的尊重,但違反法律規定的除外,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實務中,雙方當事人常約定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由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此類管轄約定是否有效,實踐中頗有爭議。
4、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能否變更?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是可以變更的。變更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在法院立案之前,被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并且異議成立,其民事訴訟放棄管轄約定他管轄權的法院應當駁回上訴。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
5、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與爭議無實際聯系的被約定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可以拒絕受理。約定管轄主要適用于合同履行和部分財產糾紛,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協議管轄,將協議管轄作為合同的內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訴訟發生前以書面形式約定協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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