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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辨認有以下規則: 雜辨認規則; 單獨辨認規則; 見證人規則 ; 不得暗示的規則; 保密規則。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時,應當獲得檢察長的批準。 辨認的主持者:- 辨認應由至少兩名偵查人員主持。
法律分析: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總是、人數需要達到七人,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進行辨認,則照片的數量需要達到十人,在需要向各位說明的是,并非是照片數量達到十張就可以,而是需要達到十個不同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辨認物品時不得少于幾件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辨認照片時,被辨認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的照片不得少于5張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2、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總是、人數需要達到七人,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進行辨認,則照片的數量需要達到十人,在需要向各位說明的是,并非是照片數量達到十張就可以,而是需要達到十個不同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3、辨認物品時,物品不得少于五件。不過,對于特定對象的辨認,如對尸體、場所等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的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則辨認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里關于辨認數量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辨認數量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辨認數量不得低于兩人,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若需要多個辨認人就同一對象進行辨認時,為了避免串供,應該分別進行,在進行辨認時,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對辨認的過程進行記錄,辨認的情況,需要由檢察人員、辨認人以及見證人簽字。
被辨認人數不能少于7人,辨認筆錄只需要制作一份即可,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我國法律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的程序為:公安、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刑事案件辨認規則
1、法律分析: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辨認犯罪嫌疑人時,總是、人數需要達到七人,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進行辨認,則照片的數量需要達到十人,在需要向各位說明的是,并非是照片數量達到十張就可以,而是需要達到十個不同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辨認有以下規則: 雜辨認規則; 單獨辨認規則; 見證人規則 ; 不得暗示的規則; 保密規則。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3、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刑事訴訟證據辨認數量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4、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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