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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按撤訴處理的情況為哪幾種
1、刑事案件按撤訴處理《刑事訴訟法》第171的情況為哪幾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1:“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刑事訴訟法》第171,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條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2、法律主觀: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
3、刑事案件撤訴可以分為:一審中的撤訴、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二審上訴的撤回、二審抗訴的撤回、上訴、抗訴撤回后的裁判生效、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可以撤訴的,但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
存疑不起訴171條的規定是什么
1、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71,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17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存起不起訴171條在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對于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應當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不能夠提起公訴,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前提就是需要充分的證據,查明案件的事實,偵查期間也可以適當延長。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的規定是什么?
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的規定是根據刑訴訴訟法,第171條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類型的案件的話,應當是在一個月之內將所有的案情都偵查完畢,當然偵查的話是以兩次的次數為限制的,超過兩次的話就不再進行重新偵查了。
法院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規定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補充偵查,它的次數是只能夠以兩次為限制的。
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原辦案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根據規定,次數最多是兩次,并且每次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如果退偵達到兩次,檢察院還是不能落實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應當不予起訴。
刑訴法171條都有哪些內容
1、法律分析:該法條講的主要內容是,審查案件是應該要查明的內容。在審查案件的時候,案件的的犯罪事實、情節還要證據是否正確充分;有沒有遺漏的罪行和其他應該追究責任的人;是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等。
2、《刑事訴訟法》第171條 補充偵查 第一百七十一條【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有關退偵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詐騙案一般還需要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后,如果犯罪事實中的某些情況是存在疑點的,那么檢察機關是可以 退回補充偵查 處理的。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若需補充偵查,既可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亦可自行展開調查。對于此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并且,補充偵查僅能進行兩次。補充偵查結束并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需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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