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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
1、刑事訴訟中沒有“原告”這一概念。 你的這句話應該是對控審分離原理的概括。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審判者與辯護人的分離; 控申分離,法院居中裁判,這是控訴方和審判者的分離。
2、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具體包括兩層含義刑事訴訟中無原告:一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二是法院審判的范圍應與原告起訴的范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
3、按照審判心理學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辯論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有效辯護意見。
4、在糾問式訴訟中,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是集于法官一身的,且不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對刑事訴訟的開始和推進不取決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任何一方,在此過程中法官才是積極作為的推動者。這種訴訟制度決定刑事訴訟中無原告了有罪推定的必然性。因為不可能使同一個法官在同一案件的不同階段持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即既支持控訴又在審判時否定其控訴。
5、法官自我鑒定 篇1 時光飛逝,我到鼓樓法院即將三個月刑事訴訟中無原告了。這段期間,我帶著院長寄予法官助理的厚望,秉承“既來之,則安之”的教導,跟著刑庭法官做助理,受益匪淺。不管是在工作態度上,還是各方面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時,也看到了自己身上的很多不足。
刑事案件有原告被告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沒有原告,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只有公訴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該立案偵查,調查清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屬于自訴案件只有受害人。
法律主觀:在刑事案件的公訴案件中,沒有原告,只有公訴人。公訴人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對于 刑事自訴案件 中,也不存在原告,自訴案件中稱自訴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力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力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有權力決定是否上訴。被害人和 *** 則沒有這些權力。由于檢察院的起訴代表國家,所以法庭上起訴方稱為公訴人,犯罪嫌疑人則稱為被告人。法官居中,以體現審判中立。
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公訴人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起訴方不同 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身份不同 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調解 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具體區別如下:起訴方不同只要是刑事訴訟,都是公訴,只能有公訴人;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只能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刑事訴訟中是不存在原告的。身份不同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原告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調解公訴是無法調解的,犯法依法處罰,沒犯法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是可以調解的。
案件中公訴人不屬于原告,公訴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起訴機關,原告一般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的起訴人。二者的職權不一樣,公訴人是代表國家對犯罪行為提起訴訟,并參與庭審。
公訴人是刑事訴訟中的概念,而原告是民事訴訟中的概念,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如果是自訴案件,那么叫自訴人,也就是被害人,不叫原告,公訴人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利的檢察院的工作人員。
公訴人和原告的區別在于起訴方不同,身份不同,另外,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沒有辦法調解,即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也仍然要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調解,調解后原告能撤案。公訴案件中,公訴人是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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