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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辯護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1、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辯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辯護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辯護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辯護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3、今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委托辯護條款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委托辯護條款的法律規定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委托辯護的規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并且可以是被害人、證人等。 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訴中指定辯護的條款的規定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刑事訴訟法委托辯護條款的法律規定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辯護的規定有哪些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關于辯護的規定包括:辯護的種類、辯護人的范圍、辯護人的權利內容、辯護人的限制性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時的特殊規定等。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此時是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辯護權 *** 進行的。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委托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辯護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辯護權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貫穿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不受訴訟階段的限制;辯護權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輕重的限制;辯護權不受案件調查情況的限制;等等。
辯護制度制定與修訂刑事訴訟法
1、中國即將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提出意見,針對其中的律師辯護權、律師會見、調查取證、死刑復核中的辯護等關鍵領域提出建議,旨在實現犯罪打擊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全國律協通過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一書,提出上述意見。
2、中國即將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提出意見,對涉及這部法律中律師的辯護權、律師會見、調查取證、死刑復核中的辯護等方面提出建議,旨在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目的。全國律協是以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律師建議稿與論證》一書的方式提出上述意見的。
3、首先,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中加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這將確保犯罪嫌疑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辯護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對于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建議吸收修訂后的律師法內容。
4、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草案在多個方面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旨在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下是一些具體體現該原則的修正內容:第一,證據制度中,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確保了被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還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各項條款
1、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旨在強化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具體措施包括:確保偵查和審判過程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辯護人權利,如為嫌疑人辯護、查閱案卷、申請調取證據等,強化辯護律師與在押人員的溝通。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禁止非法干擾,對違規者進行責任追究。
2、刑事證據條款擴容一倍增至16條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概括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辯護了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證據制度是貫穿全部訴訟活動始終的一項重要制度,對于公正審判、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中證據一章新增條款就有8條。
3、隨著2012年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出臺。該草案對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大修,內容從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和新增內容超過140處。其中最大的修改是將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第二條,這標志著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辯護我國部門法首次有了人權規定。
4、刑事訴訟法加入人權條款 【】:此次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還增加了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這些新增內容之間存在緊密聯系,每一項又有各自的意義。
5、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版,以下是對具體條款的詳細解析。管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管轄貪污 *** 案件時,應當將涉及的案件相互通報,遵循“誰先發現誰先管轄”的原則,具體案件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為主負責偵查,對方配合。
6、第三百三十二條對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以內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連同相關證據材料和鑒定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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