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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檢察院嗎
1、在公訴案件中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的主體都是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審查批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批準逮捕以后不會馬上審查起訴,公安機關還要繼續偵查,偵查結束后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后,后果有兩個,就是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后,后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
3、公訴案件當中的審查起訴機關是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在指定的時間之內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時候應當具備的條件是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公訴案件當中批捕決定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在我國的刑法體制當中有批捕權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像是自訴案件的批捕就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但執行逮捕的時候都是由各地公安機關實施的,批捕的適用條件,對公訴和自訴案件都一樣。
刑事自訴案件訴訟主體資格
1、主體條件關于刑事訴訟審查的主體: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關于刑事訴訟審查的主體,即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關于刑事訴訟審查的主體,其被告是明確的。具體的訴訟請求。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自訴的案件。
2、法律分析關于刑事訴訟審查的主體:立案標準:主體標準: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人。 具體的訴訟請求。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3、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規定刑事申訴主體是誰
刑事訴訟中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等。
刑事案件的申訴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主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申訴應是屬于法律賦予的訴訟法律性質行為的范疇,所以申訴權人的范圍,應以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為限。
刑事申訴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訴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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