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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回避適用于哪些人員
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1)審判人員;(2)檢察人員;(3)偵查人員;(4)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法律分析: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刑事回避制度適用于特定人員,確保案件公正處理。具體適用人員包括以下類別: 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事回避制度回避效力適用的人員有: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加司法活動的相關人員,對于刑事回避制度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4、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應由不同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具體來說,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院長的回避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同理,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或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5、答案應為D。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該法第31條規定了:第30條的規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因此公訴人的書記員的回避應當由檢察長決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2、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在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理由有哪些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4、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刑事訴訟法回避事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什么人回避刑事訴訟,是本案什么人回避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什么人回避刑事訴訟;2什么人回避刑事訴訟,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什么人回避刑事訴訟;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理由是什么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審判員、檢察員及偵查員如存在以下情況應自行回避,以便他人提出自身需求:(1)為本案被告或其近親;(2)親自或其近親與本案利益相關;(3)曾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被告有其他關聯,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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