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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制度作者簡介
柯葛壯,1948年出生,擁有法學碩士學位,是一位資深的法學專家。他于1988年畢業于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現任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研究室的主任,職位為研究員。
屈新的專業領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訴訟法學和證據法學,他以其深厚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為學生們講授這些重要的法學課程。他的教學和研究工作深入到刑事訴訟的實踐與理論結合,尤其關注被追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問題。他的學術貢獻之一是著作《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研究》。
岳禮玲,一位在刑事司法領域擁有深厚學術造詣的專家,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教授和法學博士。她的學術生涯中,榮譽累累。1995年至1996年,她榮獲德國洪堡基金會研究獎學金,為她的研究提供了寶貴的國際視野;2003年,她作為訪問學者造訪了英國劍橋大學,進一步拓寬了她的學術研究領域。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1、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2、證人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對于因作證而可能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和名譽及其近親屬,一并列入保護范圍。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實行專門經濟補償制度。
3、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4、第不能公開證人的真實姓名和任何相關信息。第在出庭作證的過程中,可以實行不曝露出證人的外貌或者真實聲音這樣的手段進行保護證人。防止被打擊報復。第禁止某些涉及案件的特定的人去接觸對證人,或者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證人及其親屬。第對采取對證人的個人信息或住宅、工作單位專門的保密工作。
5、必須確保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證人和與其相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倘若出現任何針對證人和其相關人士的報復性威脅、威脅傷害或其他有害行為,將會被視為犯罪行為,并依據法律條款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中國法律體系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它詳細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通過逐條解析,讀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和適用范圍,從而在實際操作中準確無誤地遵循法律規定。立法理由部分,詳細闡述了制定或修訂特定法律條款的背景、目的和預期效果。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審判程序以及被告人的權利等方面的內容,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審判程序以及被告人的權利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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