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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
- 2、二審不可以判后答疑
- 3、延長羈押期限的規定
- 4、簡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5、免于起訴有案底嗎
- 6、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
1、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3、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包括申請監視居住)。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012年修改,在1996年刑事 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后作出本條規定。
6、天后批捕還可以取保,只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就可以了,證明或事的條件主要就是規定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當中。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
二審不可以判后答疑
結論:判后答疑并非訴訟程序的強制環節,而是部分法院為解答當事人疑問、降低上訴和再審率而實施的一種服務。對于二審判決后,通常規定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原為兩年,現調整為半年),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判后答疑。一審判后答疑應在上訴期(15天)內,二審則需在申請再審期內提出。
關于判后答疑,國家無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辦理。判后答疑并非訴訟法所要求的必經程序,而是部分法院推出的旨在解答當事人疑惑從而減少上訴、申請再審,達到服判息訴的目的。
根據你描述的情形,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身制,如果案件當事人對二審審理結果不服,可以再次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而不是上訴或是起訴。
判后答疑對再審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影響。
沒有意義。判后答疑對二審沒有意義,判后答疑的作用是對判決理由作出說明,但是并不改變判決結果,對判決結果不服,應當上訴,答疑本身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延長羈押期限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需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案情復雜,期限期滿仍無法結案;存在特殊因素導致不宜較早審判,并且該案件極為重要且復雜;依照相關法規,如在交通極為不便利的地區處理重大復雜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期限屆滿仍未結束。
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刑訴法第156條。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偵查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依法提出申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羈押期限的延長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在操作中,延長羈押期限應當是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的決定。
法律分析:延長羈押期限是說明有可能出現如下幾種情況: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簡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與刑法的規定相呼應,目的是為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認為是犯罪的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確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 追訴時效已過,超過法定最高刑規定年限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經國家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刑事責任終止。
3、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
免于起訴有案底嗎
【法律分析】: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決定的當事人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法律分析:只有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才不會到法院審理,如果到法院,那肯定沒有被免于起訴。如果檢察院決定不起訴,那樣就沒有案底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我國主張的是疑罪從無,沒有法院判決就不會有犯罪記錄的,檢察院不起訴的案子一般都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的案子,所以不會有案底的。
被免于起訴的一般不會有犯罪記錄。【法律分析】刑事犯罪記錄也叫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相關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不起訴就意味著法院沒有機會認定犯罪,沒有被認定犯罪就不會有犯罪記錄。
法律主觀: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免于起訴不會有案底。案底是指一個人的犯罪記錄,如果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那就不會有案底。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的,案件就不會到達法院,所以法院也不會判決有罪。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不會產生案底;若是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案底一旦產生,便終身保存,不得消除。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哪些
1、除此之外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了其他機關可以依法行使偵查權依照《刑事訴訟法》,如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質檢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在案件中具有特定的偵查職責。需要注意的是,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需要依法履行職責,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偵查工作的合法、公正、嚴格。
2、《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3、有哪些部門有偵查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權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及軍隊保衛部門分別行使,具體如下依照《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行使偵查權的機關有:公安機關(包括海關緝私警察、鐵路公安、森林公安等專門機關的警察)、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對軍人犯罪行使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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