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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是什么,生活中我們可能會在生活上或者工作上與人發生糾紛,糾紛是當事人就具體的事由產生了誤會或者一方刻意隱瞞事實,導致雙方協商無果的情形。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將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先行審理。這需要根據具體按時間來判斷是否判刑。
例如,在盛俊林與郭向前的借款協議中,盡管金泉公司認為郭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但公安機關以法院已有判決為由,拒絕立案。而在蘭祥光與鐘登祥的購銷合同糾紛中,公安機關最初認為屬于經濟糾紛,但法院最終裁定鐘的行為涉嫌犯罪。這些案例顯示,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實踐中需要仔細區分。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合同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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