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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
1、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第一條 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如下: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4、刑事訴訟二審怎么規定的 刑事訴訟二審的規定,主要包括提起上訴的條件,提起上訴期限,法院二審的審理方式和審理程序等。 例如不服判決的,上訴的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的期限是5日。
《刑事訴訟法》中對簡易程序有哪些法律規定?
1、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二百一十五條 【簡易程序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2、新刑訴法簡易程序是,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適用于簡易程序。
3、第二百一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刑事案件起訴流程和費用是怎么規定的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一審階段,每件收費4000—30000元。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2、刑事案件一般不能由受害人去法院起訴,除非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的起訴流程是: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起訴刑事案件流程是首先需要準備立案的材料、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最后開庭審判并宣布結果,若當事人對審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再次申請復議。
4、在審查起訴階段,每宗案件的服務費用也為人民幣5000至10000元左右;進入一審程序后,每樁案件需支付的服務收費為10000至30000元以上;若涉及到案件較為復雜或家庭經濟十分貧困并符合相關援助規定的非北京地區其他案件,可在此基礎上適當進行下調。
刑事自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3)屬于自訴案件范圍;(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5)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關于自訴的規定如下:下列案件屬于自訴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關于刑事自訴的法律規定是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受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卻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些案件。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是被害人,在自訴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和解后能撤回自訴。
4、法律分析:按現行法律規定,提起刑事自訴需要具備以下條件: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僅限于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5、刑法中的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6、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因此,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一般檢察院是不會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
刑事訴訟法筆錄法條中有哪些規定
1、法律分析: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一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2、檢察院做筆錄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定是:辨認筆錄是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讓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地點等做的辨認經過和結果的書面形式,偵查人員偵查活動中制作的辨認筆錄經過查證屬實的,屬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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