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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八十條刑事訴訟法2018版:“【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法2018版,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訴訟法2018版,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2018版,刑事拘留時間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37天。根據問題報述,應該是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以下情形下,可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場人指認其犯罪的。在其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刑事訴訟法82條規定是什么罪
刑事訴訟法82條的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不可能規定罪名,規定實體罪名的是刑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只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序法依據,與涉案罪名、量刑輕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實體法《刑法》的事情。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刑事訴訟法期間月的計算規則如下: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對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條件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法定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124條
1、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僅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被納入收集范圍。這種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2、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在進行證人詢問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這包括在現場詢問證人,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通知證人前往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6、這一條是規定案件偵查期限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
公安機關立案用109還是112條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立案條件不同:立案109條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立案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07條至第112條。第107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時,應根據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108條規定了報案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報案,相關機關應接受報案、控告、舉報。
二者區別是適用對象和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09條適用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動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情況。
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隊公安機關立案進行監督的義務。112條規定了,被害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提起自訴人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訴法109和112的區別如下: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講的是公安,檢查院等機關如果發現有犯罪跡象,應該立即立案調查;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講的是對于一些報案,控告的資料,公安檢查等機關應審查有沒有犯罪事實,有就要立案,沒有就不追究責任。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2018版: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事訴訟法2018版,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被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事訴訟法2018版:取保候審主要適用于那些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這意味著,對于可能判處較輕刑罰或無需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通常不是首要選擇。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刑事訴訟法2018版:取保候審要求犯罪嫌疑人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法律分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就是犯罪不能太輕,在現階段看來以后法院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而不僅僅是管制或者緩刑等比較輕的刑罰。當然,自己說的只是一種可能性,實踐中一般都比較隨意。
結論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導致社會風險增加,這表明在保證其不逃避法律責任的同時,需要確保其在等待審判期間不會對社會產生新的危害。這是司法機關在權衡多種因素后做出的決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沒有明確的條文詳細規定。
確實擁有法律依據。獲取準許取保候審的前提條件是該涉案人員可能會面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懲罰,但是經過取保候審之后不會對整個社會生態產生危險影響。同時還包括那些患有嚴重疾病、正在哺育新生嬰兒的女性等人身方面的法定特殊情況。
這是取保候審的條件,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一般是可以拘留逮捕的,但是對于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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