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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量刑( *** mdma量刑)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4月08日 21:07:17390

販毒 量刑(販毒mdma量刑)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 *** mdma量刑,以及 *** 量刑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量刑標準

(一)數量標準

非法持有 *** 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并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并處罰金。 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折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 *** 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 *** 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 *** 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 *** 作含量鑒定并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2、新型 *** 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鑒定,并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于含有二種以上 *** 成分的 *** 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 *** 成分及比例。對于 *** 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 *** 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 *** 成分確定其 *** 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 *** 成分確定其 *** 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 *** 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 *** 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 *** ,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 *** ,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非法持有 *** 罪量刑標準,非法持有 *** 罪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 *** 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 *** 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 *** 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較大的。

擴展資料

案例:非法持有 *** 近五十克 判刑三年罰金二萬

被告人楊某因自己吸食 *** 從朋友處購買冰毒49克,自己吸食一次后放置在家中的衣柜中,后被公安人員查獲。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非法持有 *** 案件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4年11月19日,公安人員接報警后在蚌埠市太平街小區附近將被告人楊某抓獲,并在其租住的蚌埠市禹會區張公山北村小區一房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袋,共計48.6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對 *** 的管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8.6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 *** 罪,被告人楊某系累犯,且系 *** 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另有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楊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非法持有 *** 近五十克 判刑三年罰金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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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 *** 刑期的標準是什么

一、販賣 *** 刑期的標準是什么 販賣、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走私、販賣、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其他少量 ***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5)販賣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個月刑期;販賣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個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犯罪 的數量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販賣 *** 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 *** 犯罪次數、人次、 *** 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 *** 的,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 *** 犯罪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實施販賣 *** 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8)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販賣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實施販賣 *** 兩種以上行為的,每增加一種行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 (2)販賣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 (3)販賣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 (4)販賣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 (5)販賣咖啡因二百千克; (6)前述 *** 以外的其他 *** 達到數量大起點的; (7)走私、運輸、販賣、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8)武裝掩護走私、運輸、販賣、制造 *** 的; (9)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 逮捕 ,情節嚴重的; (10)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相當數量 *** 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 *** 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其他情節嚴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 *** 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 *** 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販賣 *** 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 *** 的; (2)存在數量引誘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是嚴禁販賣 *** 的,對于販賣 *** 和吸食 *** 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而具體的處罰需要根據所涉及到的 *** 量的標準根據實際的情節來判斷,所以對于販賣 *** 的會根據實際的犯罪情形來決定應該怎樣判刑。

*** 怎么判刑

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未經處理的, *** 數量累計計算。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刑法》

*** 罪的量刑是怎么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 *** 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販賣少量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 *** 或者三次以上 *** 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 *** 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 *** 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其他 *** 數量較大”: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 *** 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

“其他 *** 數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 *** 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

*** 判刑怎么判?量刑標準是什么?

*** 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 *** 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 *** 品或者 *** 被用于 *** 犯罪的,根據藥品中 *** 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 *** 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 *** 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 *** 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 *** 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 *** 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持有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 *** 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 *** 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 *** 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 *** 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 *** 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 *** 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 *** 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 *** 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 *** 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 *** 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 *** 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 *** 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 *** 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 *** ,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并向其販賣 *** ,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 *** 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 *** 罪和容留他人 *** 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 *** 品、 *** 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 *** 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 *** 品、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 *** 品、 *** 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 *** 品、 *** 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 *** 品、 *** 的;

(四)向吸食、注射 *** 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 *** 品、 *** 的;

(五)非法提供 *** 品、 *** 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 ***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 *** 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 *** 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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