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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別人出了交通事故叫我去頂罪,然后我把事情說出來了,派出所會怎么處理?
- 2、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如何處罰
- 3、交通事故找人頂罪如何定罪量刑
- 4、交通事故駕駛員冒名頂替怎么處罰
- 5、酒后駕車被查找人頂包怎么處罰
別人出了交通事故叫我去頂罪,然后我把事情說出來了,派出所會怎么處理?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找人頂罪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機為領導頂替。動機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這種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為正確處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準確打擊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頂罪人,從而遏制冒名頂罪案件的再次出現,筆者就冒名頂罪案件中的幾個問題談一粗淺的認識。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筆者認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因此,我們在處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①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②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區別在于: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后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③
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我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區分兩罪的關鍵,主要是從主體去區分,看是否具有證人身份。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身份即本來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而假冒證人的,盡管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偽陳述的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定包庇罪;反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不是偽證罪,而應是包庇罪。如果既有證人身份,所虛偽陳述的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那么,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依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應適用特別法條,定偽證罪。
交通事故冒名頂替罪如何處罰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筆者認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mg]交通事故找人頂罪如何定罪量刑
交通事故找人頂罪,頂罪人涉嫌包庇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交通事故駕駛員冒名頂替怎么處罰
交通事故駕駛員冒名頂替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時,應當制作裁決書,分別送交當事人、被處罰人的工作單位和被處罰的機動車駕駛員現籍車輛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對軍人、武裝警察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交由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執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酒后駕車被查找人頂包怎么處罰
有些人酒駕以后為了防止被判刑會找人頂包。下面,一起和我來看看酒后駕車被查找人頂包怎么處罰。
酒后駕車被查找人頂包怎么處罰
酒后駕駛很危險:
2008年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后駕駛有關,酒后駕駛已經被列為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國,每年由于酒后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后駕車有關,酒后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
一、酒駕頂包被查:
首先,要確認酒駕是否達到醉駕標準。
1、如果酒駕沒達到醉駕標準“頂包”(即是頂替者),被發現后,涉嫌包庇,會被拘留、罰款;肇事者也會被拘留、罰款。
2、如果肇事者構成醉駕,則涉嫌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頂包”者就涉嫌包庇犯罪。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這樣都會判刑的。
二、頂包的人觸犯法律:
頂包人幫助灑駕肇事人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屬于【包庇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綜上所述,酒后駕駛找人頂包被查出來,頂包的那個人是以包庇罪論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包庇罪的人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交通事故找人頂包和替人頂包的法律責任
一、交通事故找人頂包的法律責任
在出現“頂包”行為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駕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而嚴重的話,肇事逃逸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駕車離開現場,找人頂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逃避事故責任的行為,也是一種逃逸,若構成犯罪,適用肇事后逃逸的情節予以量刑。
交通事故后找人“頂包”不但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為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為。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替人頂包的法律責任
替人“頂包”的別以為自己沒肇事就能置之事外。根據刑法規定,明知對方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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