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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只能是誰
- 2、請問對于在審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否一定要有通曉說語的人在場...
- 3、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哪些?
- 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突破模擬試題及答案:不定項選擇3
- 5、刑訴法第94條是什么意思
- 6、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有幾種
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只能是誰
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包括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偵查、 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刑訊逼供罪的主體范圍很抽象,從抽象的語義層面分析,這樣一個概念的內涵、外延是明確的,但是現實社會中的實際情況卻十分復雜。
法律分析: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采取強制手段,包括直接的肉刑或間接的變相肉刑。該罪的主體特定,僅限于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等司法職責的人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如保安人員等不具備主體資格。犯罪動機通常出于急于破案的壓力,其目的是迫使嫌疑人承認罪行,而非其他目的。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施加肉體痛苦或精神折磨,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認犯罪行為的非法行為。該罪的構成要素包括: 特殊主體:僅限于具備偵查、檢察、審判或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非司法人員如治安聯防隊員、保安等不具備主體資格。
刑訊逼供罪的構成條件為: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請問對于在審問聾啞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否一定要有通曉說語的人在場...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詢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這個不是你覺得有沒有必要的,注意“應當”的字眼,法律規定意味“必須”,而且是訴訟法規定,一旦沒有按照程序來,聾啞人筆錄將無效。
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哪些?
1、法律分析:廣義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以及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員。狹義的司法工作僅指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必須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法律分析: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包括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訊問職責的人員。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中擔任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法律監督的人員。
3、法律分析: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監管人員。《刑法》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是指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員職責的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管人員。司法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在司法活動中的化身,是國家司法權利的具體執行者。
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指的是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屬于司法工作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突破模擬試題及答案:不定項選擇3
【正確答案】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D 根據《 *** 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 *** 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 *** 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所以C項不對。《合伙企業法》第3條規定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所以D項不對。 9[考點] 合伙企業的名稱;合伙人死亡的處理 [答案及解析]D。
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題,每題2分,共30分。 (一) 甲送給國有收費站站長吳某3萬元,與其約定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甲在高速公路另開出口幫貨車司機逃費,吳某想辦法讓人對此不予查處,所得由二人分成。
刑訴法第94條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本條是關于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有兩層意思,第一,司法機關應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不當強制措施。第二,公安機關釋放或者變更逮捕措施,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那么 刑訴法 第94條是什么意思? 我國現行刑訴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 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詢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這個不是你覺得有沒有必要的,注意“應當”的字眼,法律規定意味“必須”,而且是訴訟法規定,一旦沒有按照程序來,聾啞人筆錄將無效。
取保候審 撤銷的情形有幾種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有幾種
1、取保候審可以變更撤銷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的情況有: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2、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刑事訴訟規則第94條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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