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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當事人陳述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
1、民事訴訟中律師在陳述中隱瞞事實不違法,可能是律師的訴訟策略之一,當事人自己認為有利的事實實際上在訴訟中可能并不一定如其所愿。
2、在法律訴訟中,個人的陳述被視為一種法定證據。 如果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陳述的案件事實,另一方無需再提供證據,但這種規定不適用于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 我國的證據制度偏重于實物證據,而相對輕視口供。 個人的陳述事實確實可以作為證據之一,但其證明力通常不如物證強烈。
3、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的效力: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4、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 起訴狀 、 答辯狀 、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證人證言的采信規則
法律分析:證言的反證規則: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證明力順序,對方對證人證言提出確實的反證時,在提供證人證言的一方不能反駁的情況下,該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降低。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采信規則: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證人就同一事實先后做出不同的證言,順序在先且及時作出的證明力一般較強民事訴訟證明力順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法律分析: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況向法庭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證言被司法機關采納要符合這幾條規則:證言的反證規則民事訴訟證明力順序;證言的證明力比較規則;多個證言的采信規則;證言的綜合判斷規則;證言補強規則。
證言的反證規則:在民事訴訟中,若對方提出確鑿的反證,而提供證言的一方無法進行反駁,則該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將降低。
民事訴訟中質證的順序是怎樣的
在民事訴訟案件當中質證舉證的順序是由原告出示了證據以后民事訴訟證明力順序,被告進行質證,然后被告出示證據以后,再由原告進行質證,然后是由第三方進行出示證據,然后再進行質證。因此,質證是法庭在交換證據的過程當中進行的。
第六十二條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民事訴訟證明力順序:(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民事訴訟證明力順序;(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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