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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刑事訴訟案例分析
公安局認為本案應屬自訴案件,告知陳林應向法院起訴的做法是錯誤的。被害人對故意傷害案(輕傷)項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安局對被告人馬某采取監視居住,不應讓馬某居住在看守所一間辦公室內。應在其住處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執行。
法院在處理本案時,認為被告歐陽祈君被判處了1年零6個月的有期徒刑,根據該《批復》判決刑事責任人歐陽祈君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但同時認為,被害人方輝的死亡給賠償權利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未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喻愛民給予原告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當時你去派出所只是去報案,民警也只是按照規定做了記錄,但是,這個記錄還稱不上立案。真正立案了警察會告知你。所以,你的案子根本就沒立案,何談去偵察呢?2,既然已經使用一個月,那么該手機的價值就會有所貶損,不會還是1500了。
審查批捕時訊問疑點與要求。未成年、精神病等敏感情況處理。拘傳與異地限制,24小時內訊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在逃不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刑事未提起的犯罪行為,被害人不能提起附民訴訟。調解不成時,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立案:各階段證明標準:立案、逮捕、偵查終結。
〔具體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自訴案件范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總分600分,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合格分數是總分或試卷分值的百分之60,試卷的具體科目為:試卷一:綜合知識。憲法;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刑法;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民法、民事訴訟法;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論述。
刑事訴訟,案例分析,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備上述6個方面的條件,但是在研究確定案情性質時必須把僅有的材料全面的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較準確的結論,才能有利用于偵破每一起刑事案件。
案例分析被告人陳美娟與被害人陸蘭英兩家東西相鄰。2002年7月下旬,兩人因修路及其他瑣事多次發生口角并相互謾罵,陳美娟遂懷恨在心,決意報復。
提問: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 *** 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
被告人:史五,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2004年5月12日主動到模擬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搶劫被模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經模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李閻史五搶劫一案,由模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2004年8月7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乙與李的糾紛是發生在李作為一個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期間,根據刑法的規定,以構成的是一種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海某在事故發生時未滿16周歲,海某的行為在刑法上來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免于刑事處罰。但從民法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來說,海某應對池某的死亡負賠償責任。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分析
1、原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嘉紡公司罰金人民幣130萬元,判處被告人伍某、唐某各有期徒刑十年,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四年。追繳被告單位嘉紡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7,230,770.37元。伍某、唐某、沈某上訴及伍某、唐某的辯護人均稱,其不明知廈門特貿走私,無走私故意,要求宣告無罪。
2、案例一:陳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陳某逃避海關監管,通過代購奢侈品方式,攜帶奢侈品進境,偷逃稅額較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例二:小馬走私普通物品案。出國代購普通物品,應繳稅額十萬元以上未申報繳稅的,構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完稅價格根據真實交易價格認定,無法提供則按國內市場批發價格計算。
3、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廣西柳州4人走私九價HPV疫苗廣西柳州4人主要從香港低價買疫苗走私到深圳然后銷往全國各地,案發時,4人一共走私了2824支九價HPV疫苗,涉案金額近300萬元,共計獲利12萬多。 廣西柳州中院對這起走私九價宮頸癌疫苗的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某莉等4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
5、陳亮律師 走私罪詳解 我國刑法涵蓋多種走私行為,如武器、核材料、假幣等,而走私普通貨物罪主要針對未列明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必須通過海關監管點,特殊情況下需經批準。違法者可能因逃避海關監管而涉法,行為包括隱瞞、偽報等手段,意圖偷逃稅款。
6、被告人張富君,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漢族,安徽省臨泉縣人,大專文化,農民,住臨泉縣黃嶺鎮前林村41號。2000年2月16日被逮捕。現在押。
陳美娟投放危險物質案(刑事案例分析)
1、裁判結果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美娟因與被害人發生口角而心懷不滿,故意在被害人所種植的 *** 中投放甲胺磷農藥,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陳美娟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現實案例分析材料;(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分析 (1)根據刑事訴訟現實案例分析材料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刑訴案例分析
1、劉紅在勞動中和同車間職工趙軍培養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戀愛訂親,私下山盟海誓,愿永為愛侶。但其兄劉林因平時工作關系和趙軍曾結有私怨,當得知其妹和趙軍私訂終身,十分氣憤,便嚴令其妹不準與趙軍交往。
2、參考答案:1.偵查人員組織李某和許某同時辨認,違反了個別辨認規則。2.偵查人員組織三犯罪嫌疑人僅對涉案票據辨認,違反了混合辨認規則。3.偵查人員組織楊某的辨認,采取言語威脅手段,違反法律規定。4.偵查人員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律師會見是錯誤的。
3、公安局認為本案應屬自訴案件,告知陳林應向法院起訴的做法是錯誤的。被害人對故意傷害案(輕傷)項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安局對被告人馬某采取監視居住,不應讓馬某居住在看守所一間辦公室內。應在其住處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執行。
4、提問: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 *** 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
5、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終獲成功,這便是美國刑訴領域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被告認為,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違反了不得強迫被追訴人對自己作證的 *** 第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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