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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訴嗎
1、對于不起訴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如果申訴被駁回,被害人還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在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將依法進行審理。
2、法律分析:可以不起訴,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會進行起訴:(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刑事案件有三種情況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證據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起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刑事案件可以免于起訴。刑事案件通常都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但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之后,往往還需要作出審查,而不是直接就提起公訴。
5、刑事案件中檢察院可以提不起訴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存疑不起訴是怎樣規定的
1、我國的訴訟法律規定,案件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嫌疑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起訴這類案件的當事人。辦案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積極的調查這類案件的案情,沒有違法犯罪的應解除對這類嫌疑人的調查行為。
2、有疑問不起訴也叫證據不足不起訴。懷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補充偵查的案件,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不起訴決定成立的,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3、存疑不起訴的規定是案件已經進行過了補充偵查,但是證據仍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對于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認定標準也有規定,主要就是證據前后矛盾,還有其他的可能性沒有被排除,缺乏必要的定罪證據。
4、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存疑不起訴的條件: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
6、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存疑不起訴時限一般是在一個月左右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但對于案件比較復雜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的,可以延長一定的時間來進行審查處理,確定適用于存疑不起訴的情況下是可以辦理相關程序的,具體情況下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存疑不起訴是沒有期限規定的,司法機關對于犯罪事實不能認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是可以采取存疑不起訴的措施的,但后期如果犯罪事實查清的,可以立即進行批捕處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判罰。 存疑不起訴是否期限規定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現行法律對存疑不起訴沒有期限限制,但是對不起訴規定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了救濟途徑。
法律主觀:對于存疑不起訴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在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偵查期限是一個月左右,對于任何的刑事案件,若是檢察院在審查時,對公安機關提交上來的證據存在疑惑,該疑惑可能是懷疑在開庭審理時不能對其量刑,也有可能是懷疑該犯罪主體還存在其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他的犯罪行為,不管是由于何種原因而起疑,都是需要將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處重新進行偵查的。
存疑不起訴法律規定是哪一條
1、存疑不起訴是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條和一百七十一條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當提起公訴,應當繼續偵查,此時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可以適當額進行延長,延長后找到新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檢察院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有疑問不起訴也叫證據不足不起訴。懷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補充偵查的案件,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決定。不起訴決定成立的,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存疑不起訴的條件: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
5、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6、法律規定存疑不起訴是錯案嗎刑事訴訟中證據存疑?顯然不是,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里存疑不起訴是多少條?
1、存疑不起訴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條和一百七十一條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當提起公訴,應當繼續偵查,此時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間可以適當額進行延長,延長后找到新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檢察院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刑事訴訟法里存疑不起訴是第一百七十五條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疑不起訴不一定會不起訴,只是證據不齊全作為執法人員就可以進行退偵,從而找到有效的證據就可以進行審判。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這是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案件保留公訴權的行為規范。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法律分析:存疑不起訴 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法中存疑不起訴的規定是什么
存疑不起訴的規定是案件已經進行過了補充偵查,但是證據仍然不符合起訴的條件,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對于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認定標準也有規定,主要就是證據前后矛盾,還有其他的可能性沒有被排除,缺乏必要的定罪證據。
存疑不起訴的條件:作為案件定罪的證據本身存在一定的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少必要的證據加以證明。收集到的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時也無法進行排除的。
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是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后,由于證據不足或者其他理由,認為案件不能立案偵查,因此不予起訴。一般需要滿足主觀惡意缺失或被害人諒解等條件。存疑不起訴是司法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過程中,存在證據不足或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情況下的一種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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