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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因此,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當事人追加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二是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2、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伙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訴訟標的是同一或同類,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按人數眾多的為哪一方,共同訴訟分為積極的共同訴訟、消極的共同訴訟和混合的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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