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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 2、西周實行什么樣的訴訟制度?
- 3、.如何認識周禮對以后中國法制的影響?2.如何認識中華法系衰亡的深層原因...
- 4、請論述一下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演變。
- 5、唐朝提起訴訟的方式有哪幾種?
- 6、西周的監察制度是什么?
簡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禮在西周實際上具有法的性質,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禮既是根本大逗顫法,又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經濟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也基于禮。同時,國家施政的成敗得失,人們言行的功過是非,罪與非罪,統統以禮作為評判的根據。
具體的訴訟制度 (1)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訟→聽訟刑事案件→獄→斷獄 (2)“五聽”“五聽”制度指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達、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與視覺確定其陳述真假,說明西周時已注意到司法心理問題并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
西周時期的司法制度相當成熟,周王作為最高審判者,負責處理重大案件和諸侯間的紛爭。 在周王之下,設有專門負責刑獄事務的司寇,分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負責司法工作的全面開展,并主導刑事法令的制定與公布;小司寇則負責審理直接隸屬于中央地區的案件。 司寇之下還有士和師。
C.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后期:嫡長子繼承制牢牢確立。)(7)司法制度:A.大司寇:西周時期,中央常設最高司法官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誥四方”,實際負責輔助周王掌管全國司法工作。
民事立法:涉及契約管理、婚姻法規、宗法繼承等方面。西周設有專門管理契約的官職“司約”,并規定了買賣、借貸等契約形式。婚姻遵循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等原則,并嚴格父母之命。宗法繼承確立嫡長子繼承制。(7)司法制度:西周時期,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負責全國司法工作。
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多妾制普遍存在。司法審判制度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獄訟形式包括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遵循嚴格的審判原則和證據運用。監獄管理方面,西周的監獄稱為圜土,設有司圜負責執行勞役刑和管理。監獄設施由司法機關統一管轄,強調司法人員的公正和選拔任用。
西周實行什么樣的訴訟制度?
1、在西周時期,實行的是以禮入刑的訴訟制度。當時,禮已經具備了法的性質,成為了規范社會行為的重要依據。《九刑》是西周時期的成文法典,包含了九篇法律文書的總稱,反映了當時法律制度的成熟。穆王時期,司寇呂侯根據社會變革,制定了《呂刑》,確立了贖刑原則和其他刑事政策,進一步完善了奴隸制法律體系。
2、西周時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有區別的。訟,指民事訴訟;獄,指刑事訴訟。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訴,一般來說輕微的案件,可以口頭起訴;比較重大的案件,則要交文字書狀。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時要交納訴訟費。
3、西周時期的刑事法律制度相當豐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刑罰體系:西周實行死刑和肉刑制度,贖刑也是一種可能的刑罰方式。此外,還有圜土之制,類似于后世的監獄制度,以及嘉石之制,類似于拘役刑。 刑罰適用制度:西周實施三赦之法,對年幼、老弱和癡愚者,除嚴重謀殺罪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4、二)西周的訴訟審判制度 告訴 將案件分為獄和訟兩類,獄:相當于現代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鈞金”作為訴訟費;訟:相當于現代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要繳納“束矢”作為訴訟費。告訴時嚴禁卑幼告尊長,如堅持告訴則告者有罪。
.如何認識周禮對以后中國法制的影響?2.如何認識中華法系衰亡的深層原因...
1、第二以禮的規范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律疏是以禮為理論基礎的律疏代律實際是以禮代律。第三禮主刑輔綜合為治 。
2、中國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響,而強調遵循禮教,強調維護綱紀倫常。經過漢儒改造,禮融進了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為指導立法、司法的原則和理論依據。其要旨即是“三綱”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親親”“尊尊”的政治和倫理原則。在這種原則下, 禮的許多內容被直接定為法律。3.特權法與等級法。
3、歷史的見證無不體現了儒家思想的仁義道德對中國法制發展的巨大貢獻,這里的仁德思想與我們當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所貫徹的以人為本理念也是一脈相承的,真正做到以史為鑒,才能更好的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禮”對我國古代法制的作用 “禮”亦是孔子的儒家學說中極為重要的思想。
4、中華法系的影響 中華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遠流長,獨樹一幟,為人類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古代中國國力長期居于東亞、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東亞儒家文明圈。中國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響到周邊國家,其中以唐律為甚。
5、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為發達,并對周邊國家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應該說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學的發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
6、屬性認識不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一種見解是從階級和社會形態分析的角度上闡述的。認為法是階級和國家出現后才產生的,但對中華法系的斷限看法不一。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是奴隸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稱,至二十世紀初期,隨著封建社會的解體,中華法系也就壽終正寢了。
請論述一下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演變。
1、而宋朝更是確立了“翻異別勘”的復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2、從西周到清朝,中國古代訴訟與審判制度在實踐中不斷演變,從最初的區分訴訟到后來的嚴密司法程序,盡管存在爭議和矛盾,但始終體現了對公正與秩序的追求。然而,這些制度的實際效能與理論初衷之間,往往存在著復雜而微妙的關系。
3、訴訟的歷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訴訟制度也逐漸形成并不斷發展變化。在古代社會,訴訟制度通常是由當地的習俗、宗教規則或者統治者的意志所決定的。
4、最早的訴訟制度是“神明裁判”,比如讓神獸辨別有罪的人;秦以前的一手史料太少,進入封建時期的訴訟制度,有禮法合外儒內法、民刑不分、春秋決獄、親親相隱等內容。
唐朝提起訴訟的方式有哪幾種?
起訴—舉劾、告發、告訴三種方式。 (2)管轄—根據犯罪發生區域、罪行輕重、劃分了各級審判機關五聽民事訴訟的管轄權。
直訴制度:在特殊情況下,如冤案被壓抑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申訴,當事人可以采取直訴的方式向皇帝直接告訴。這通常包括“邀車駕”(在皇帝出行時攔車申訴)和擊“登聞鼓”等形式。然而,這種方式有一定的風險,如果申訴不實或者沖撞了皇前儀仗隊,申訴人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一)控訴 1.限制控訴 唐律對訴訟,采用嚴格限制自訴的原則。除謀反叛逆以外,子孫不得控告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五聽民事訴訟;部曲、奴婢不得告主及主之親屬;在獄的囚犯除獄官虐待等事外不得告舉他事。禁止以卑告尊。2.嚴禁越訴 唐律禁止邀車駕告不實和越過地方機關而向上級機關訴訟的行為。
實行酷刑審訊:審訊一般罪犯只許用鞭撲之刑,但是司法官吏經常使用酷刑,造成許多冤獄。發展會審制度:三司會審,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審理重大 案件或疑難案件的制度。是在唐朝“三司推事”的基礎上發展形成的。
主要指在遇到重大案情或冤屈的情況下,直接通過上級衙門向皇帝告發,甚至直接向最高統治者訴訟。該制度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制度,后于晉武帝時期建立登聞鼓制度,此后登聞鼓成為百姓直訴的主要方式。
漢朝出現了類似于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于自訴的“告訴”和類似于公訴的“舉劾”。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
西周的監察制度是什么?
1、朝官制,即西周開始實行的官吏制度。西周時代的政治思想以及官職制度對后世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西周嚴格的施行宗法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建立了周天子-卿士-諸侯-卿大夫-士-國人的統治序列。就官制而言,大體上有卿士-諸侯-卿大夫三等。
2、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尤其是西周的監察制度為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資借鑒的依據.監察立法的嘗試、專職監察官員的設置、監察的措施與方式、監察官員的法律懲治功能等構成了西周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3、中國封建的監察制度是從秦朝開始確立的,秦朝的監察制度由中央監察系統、地方監察系統和言官規諫系統三部分組成.。秦朝的中央監察機關為御史臺.西周時已有御史之名,但當時的職責是掌管文書,到了秦朝才有了監察之職。秦朝可謂開了中國監察制度的先河,其后歷代均沿襲了這一制度。
4、西周設立了監察制度,以監督官員的行為和處理糾紛,監察官主要職責是審查官員的履職情況和處理糾紛,并向王室報告。這一制度有助于防止腐敗和維護社會穩定。
5、西周:分封制 周王將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這一制度的作用是拱衛周王室,鞏固統治,擴大疆域,但也導致了割據局面的出現。 秦:郡縣制 秦朝實行地方長官由中央 *** 任命而非世襲的郡縣制。這一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統一,并提高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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