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發展
- 2、我國宋代繼承制度
- 3、宋代法律的作用
- 4、宋代司法的特點?
- 5、婚田入務名詞解釋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發展
宋朝法律制度重大發展:在立法上的體現(1)在《宋刑統》這部國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個人敕令,反映出皇權對立法的控制。(2) 制定編敕(3)制定《盜賊重法》。在法律內容上的體現(1)規定了刺配刑(2)規定了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凌遲刑。
一是《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宋刑統》在后世更為廣泛的流傳。二是《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三是《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宋代對債的發生、履行或不履行、債的消滅、債的擔保均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慶元條法事類》中還有對抵押權和留置權的規定。宋代流行的契約主要有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等[55]。其中有關土地的租賃稱佃,租佃制是當時法律調整的最重要的債務關系之一。
首先,在經濟方面,宋朝建立了著名的壟斷法規,例如“四時一稅”和“均輸法”。這些法律規定了農民對稅收的義務和商人對商品流通的管理,并創設了相應的監察機構和審判程序來確保法律的實施和遵守。此外,宋朝還實行了土地賦稅制度,保護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加強了對土地的管理。
宋朝的法律制度具有多方面特點。法律制度繁多,以敕代律,形成復雜體系。初期,《宋刑統》為主要法律文獻,但因無法有效解決社會問題而被不斷補充新法,以適應不同時期社會需求。皇帝直接參與法律審判,加強中央集權。宋代開國皇帝趙匡胤為避免兵變重演,通過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和武官權力。
宋朝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有新的發展。宋朝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司法制度,中央設立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地方設立提點刑獄司等司法機關。在法學理論方面,司馬光的《資治通鑒》,洪邁的《夷堅志》等著作,都對中國法制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我國宋代繼承制度
1、宋朝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男子繼承權的一半,并承認遺腹子和親生子的同等繼承權。南宋又規定了戶絕繼承,即無男子繼承的規定,分為:立繼、命繼。
2、宋朝在繼承制度上,除了繼續實行兄弟均分遺產的慣例,還做出了創新性規定,允許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孩子)享有男子繼承權的一半。 宋朝法律還首次承認了遺腹子與親生子的同等繼承權,體現了法律對家庭血脈傳承的尊重。
3、宋朝在繼承制度上繼承了傳統的兄弟均分制,同時進行了創新。 在宋朝,未出嫁的女性也能夠享有男性繼承權的一半。 宋朝法律認可遺腹子和親生子的繼承權是平等的。 南宋時期,對戶絕(即戶主去世且無男性繼承人)的繼承作出了規定,分為立繼和命繼兩種方式。
4、宋代財產繼承是諸子均分,只不過財產分割時增加了 *** 的行為,即“官中從中”,當地官府起到了公證的作用。宋代則規定:“今后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份,其余并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
宋代法律的作用
總之,宋代法律在經濟、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發展和變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民事法規和經濟法規的完善表現出宋代私有權的發展和商品經濟的發達;訴訟法的完備和民間訟學的產生體現出宋人對程序法的重視。宋代法制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在宋朝時期,法律對于殺人行為是嚴格禁止的,而且對于殺人犯罪提供了相應的懲罰措施,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的生命權。宋朝法律注重實施審判程序的公正與嚴肅,審判官在判決時會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并且傾向于實行相對溫和的刑罰,如流放或罰款,而不是死刑。
中央集權制度加強,調整經濟關系,維護國家利益方面的法律內容相當豐富:如商事法、專利法、礦冶法、財政法、稅收法、錢法、鈔法等,宋代經濟立法盡管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但也是宋代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集中權力。民事立法及訴訟法豐富,體現經濟繁榮。宋代商品經濟發展,民法和訴訟法得到更多重視,立法內容更加全面,適應社會經濟需求。重視證據斷案,科技發展支持。宋代科技尤其是法醫學發展迅速,提供更可靠斷案依據。古代依賴審判人主觀評斷,而宋代科學技術進步,使得證據成為斷案關鍵。
《宋代法律體系與中華法系》一書詳細解析了宋代法律體系的各個方面,共分為七章。 在宋初,法制繼承了中唐和五代的基本框架,目的是確保宋朝的穩定與持久。 為了避免重蹈五代后政權更迭的覆轍,統治者對國家體制進行了深刻的改革。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重點講授兩個方面問題:其一,強化中央集權的國策及其對宋朝法律制度的影響;其二,商品經濟的發展及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一)強化中央集權的國策對宋朝法律制度的影響 在立法上的體現 (1)在《宋刑統》這部國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個人敕令,反映出皇權對立法的控制。
宋代司法的特點?
⑵訴訟制度的特點 ①宋代皇帝多親自斷案。“御筆斷罪”多不依法,更不許訴冤。②重視證據和現場勘驗。因犯人翻供,所關情節重大,一般換法官、司法機關審理。官府設有專門的勘驗官并制有詳細的勘驗格式,南宋時還頒布了《檢驗格目》,客觀上推動了其時法醫學的發展。
宋朝的法律制度具有多方面特點。法律制度繁多,以敕代律,形成復雜體系。初期,《宋刑統》為主要法律文獻,但因無法有效解決社會問題而被不斷補充新法,以適應不同時期社會需求。皇帝直接參與法律審判,加強中央集權。宋代開國皇帝趙匡胤為避免兵變重演,通過加強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和武官權力。
其司法機構設置、訴訟活動原則、訴訟程序、審理方式、判決方法等雖多借鑒唐代的制度,但以程序制約司法權的濫用是其突出的特征。在宋代,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君權的強化,表現在司法上是皇帝越來越廣泛行使審判權,當時的審刑院就成為皇帝審斷案件的顧問機關。宋代中央的中書、樞密、三司等行政機關直接干預司法審判活動。
第一,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實行鞫讞分司制度。即審與判分為兩事,前者稱為鞫司,后者稱為讞司(又稱法司)。宋代,除個別人口較少的州外,一般來說,從州到大理寺,都實行審判與檢法相分離的鞫讞分司制。在州,有司理參軍與司法參軍之分。
宋朝 政治 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加強中央集權,在職官制度上,中央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輕武。宋朝官制,以元豐改制為界限,改制前、后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
婚田入務名詞解釋
婚田入務的名詞解釋,婚田入務,是宋朝對民事訴訟時限規定的“務限法”,主要針對田宅,婚姻,債負之類,而對刑事犯罪以及危害朝廷政權的案件不加以限制。
“婚田入務”的意思就是指把婚禮所用花費,直接從娘家帶進夫家。在我國古代,“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許多姑娘出嫁前都是爹媽捧在手心里的寶,怎么可能不會被珍惜?所以說,父母對于子女的婚姻問題十分重視,在婚禮上也要盡量滿足子女的要求,為他們帶來好處。
婚田入務,是宋朝對民事訴訟時限規定的“務限法”,主要針對田宅,婚姻,債負之類,而對刑事犯罪以及危害朝廷政權的案件不加以限制。為不誤農時,法律規定:州縣官府于每年二月初一日入務,至十月初一日務開期間(務限),官府不受理婚姻和田宅等民事訴訟,稱為“婚田入務”,務開后方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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