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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多長時間可以判決
如果適用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的是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多久判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不同程序審理案件的時限有一定的規定。審判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到案件結案的全部時間,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仍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般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
1、民事訴訟判決書一般多久下來民事訴訟的判決時間是:(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判決書多久下來 判決書下來時間如下:(1)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決一般自立案后三個月內下達;(2)適用普通程序的一般立案后六個月內下達,有特殊情況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3)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4、民事開庭后三個月以內、或者是六個月以內就會下發判決書。【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審理具體來說,對于案情清楚、證據也充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簡易程序通常會在三個月以內下發判決書,對于采用一般程序審理的,則需要六個月左右的時間下判決。
民事訴訟到法院判決有時間期限嗎
1、民事訴訟開庭后最遲多久下判決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2、民事訴訟開完庭以后如果是當庭宣判的,一般會在10天之內收到判決書,開完庭后沒有當庭宣判,法院決定定期宣判的,在宣判以后會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且開庭后法院的審理時間也不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6個月,但有特殊情況的話,審理時間都可能向后延長。
3、民事訴訟一審后下達判決書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審的審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根據我們國家現有民事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是民事案件開庭之后的話,那么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的,但是,如果涉及的案件是大案的話,那么法院出判決的時間通常就會晚。
5、民事糾紛起訴一般多長時間對于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起訴到判決時間是多長時間
1、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起訴到判決時間一般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的審理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一般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審限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2、民事訴訟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民事訴訟開庭后出判決結果的時間是:(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3、具體如下:(1)案情簡單的,人民法院會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通常會在立案那天起的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到判決時間;(2)案情復雜的,人民法院會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會在立案那天起的六個月內審結。
4、民事訴訟起訴到判決時間一般三到六個月內審結。無論是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民事案件的審理,一般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
5、一般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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