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災難中吃人犯法嗎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把災害吃成瀕危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絕境吃人者有罪嗎?
昨天上商學院的管理倫理學,課堂很有趣。
一則是倫理學課的悖論:該不該對絕境中殺人食尸的人判刑
1884年7月,在南大西洋離岸1300英里處的一艘游船上,共有4名船員,杜德利是船長,史蒂芬是大副,布魯克是水手,帕克是船艙服務員(孤兒)。海難后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時,帕克已經喪失意識,命懸一線。 7月24日,這三個成年人(男孩因為虛弱不能參與了)2次商量應該所有人應該投票,殺死一個人好讓其他人活下去。但事實上只是商量,并沒有投票。后來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議不要投票了,就殺死那個男孩吧,布魯克還是反對。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議如果明天還沒有救援船出現在視線之內就殺死那個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禱,乞求神的原諒,然后,在史蒂芬而布魯克反對的情形下殺死了那個已經沒有抵抗力男孩。他們三人以帕克的尸體為食撐著。過了四天,三個幸存者獲救。
看著一幫商科生爭得臉紅脖子粗,冷酷者明正典刑勝于商鞅,慈憫者三顧五勸善似沙彌,惺惺作態,趣味橫生。
其實殺不殺人,吃不吃人在這種生死攸關的關頭不是什么問題。假設他們知道自己將被判處絞刑還會對那個倒霉的孩子下手嗎?會啊,下手了至少多活了幾天。這種時候不能有效的改變某種特定境況下人的行為的法律應該被再次思考吧。
不過我還是覺得這三人應該被判刑,不過不是基于殺人的罪名,也不是因為吃人的恐怖。他們有罪,因為他們從來沒有想過征求孩子的意見,這個年輕人已經病入膏肓了,死只是預料之中的事,可卻沒有一個人征求過他的意見。這是真正的恐怖和罪惡,當我們有意無意要求某種少數做出犧牲時,我們有一千萬種崇高的理由和贊歌,卻只是用來說服自己的似有似無的良心。
還是要問問被犧牲者的意思啊,從古到今舍小為大的英雄很多,奮不顧身的仁人志士很多,他們的偉大是因為這是自愿的奉獻,旁人大可以勸,逼迫卻是不道德了,至于越俎代庖替人決定,那英雄也就只是一個個被裹挾著的受害者了。
生死之間有大恐怖,可是,到底也該問問那個倒霉蛋的意思啊。
在沙漠里快餓死了把另一人吃了活下來犯法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需要分情況。
1、如果在沙漠里被吃的人是自然死亡,別人在沒有東西可吃,又極端饑餓的情況下,吃死了的人,求得生存是不犯法的。
2、但是如果被吃的人在還沒有死亡的情況下被吃,則違法。
《洞穴奇案》:燒腦的"吃人案"到底該如何判才合適?
洞穴奇案案情: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在出發之前,帶了無線電,通知過救援隊,帶了二十三天的供濟,可山崩困了他們三十一天,水盡糧絕,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在四人實施了這一方案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這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游戲,假設五十年后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那么他們真的有罪嗎?
當一個案件摻雜了情,理,法(當然,我是外行),又加上特殊環境這一外因的干擾,那么,該如何判"有罪"還是"無罪"呢?
文中,有支持有罪的,也有支持免責無罪的,也有放棄選擇的。而且反對與支持的觀點持平,當然也是各說各有理。那我就將主要觀點用自己的理解稍稍陳述下。
殺人償命,這是無可厚非的,首先要尊重法律條文"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死刑",盡管同情心促使我們體諒這些人當時無可奈何的境地,但法律條文不允許有人例外,所以,有罪成立。當然,初審法庭也是這樣判的。(但這并不代表作者的觀點,他們可是中立的,所以結局也是開放的)。
但,一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而不違反法律本身。人們在社會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法律的建立是在文明狀態下建立的,而洞穴,更類似于原始社會,原始社會捕獵更是人的天性,吃掉一個人拯救其它四個人也算情理之中。況且在洞穴中五個人共存的條件根本不存在,所以法律已不適用,應該予以免責。
那么是不是在實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實施的這個方案?如果是,也可情有可原,那是不是可以再等等?或者可以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例,等到其中最虛弱者自然死亡?或吃自己身上不重要的器官?可飽漢不知餓漢饑,這純屬站著說話不腰疼,在當時那樣的情況下,不打麻藥,讓你忍受身體的難受與饑餓的雙重折磨下,與抽簽的殺人方案比,你會如何選?況且從當時的情況看,沒有食物,再撐八天左右等待救援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在相同的條件下,倘若一個人虛弱至要死了,其它幾個人也會面臨相同的情況,所以根本就等不到其中一個自然死亡的情況。那么,也無法界定是不是迫不得己的狀況。若非迫不得已,在可以緩一緩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就要問罪。
此時他們也通過無線電咨詢了專家,專家并沒有給出答案,這時,無線電中斷了。三天后,他們實施了殺人方案,那么問題又來了,無線電中斷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他們等不及了故意中斷的還是因為電池無電了?這一"殺人案",倒和電池電量扯上了關系,倒令人匪夷所思了。倘若是電量不足,自動斷電,情有可原,可以免責。否則人為的,他們自由裁量的,就要問罪了。
一命換多命或許已成為人們的一種思維模式。我們是如此的珍視生命,那被殺的威特摩爾就不珍惜生命么?他反悔了,可最后還是殺害了他,這是否又是合理的呢?可人有時候就是這樣,在災難面前,以至于我們總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的事故中存活下來,所以從這一觀點來看又是情有可原的。
饑餓能否成為抗辨的理由?正所謂,饑餓不能成為盜取食物正當理由,所以,饑餓更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所以應當問責。
可事出必有因,在正常狀況下,饑餓并不只有盜取食物這一個辦法,你可以去幫人做事換取食物,最不濟你也可以去乞討,可在洞穴中,根本就沒有其它的選擇。在這樣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饑餓就能作為殺人免責的理由。
倘若是他們自己準備不足,自陷于危險,然后讓威特摩爾以生命的代價來換取其余四個人的存活,這就是故意殺人,是有罪的。
可這個自陷于危險的邊界又在哪呢?他們帶的食物讓他們支撐了二十三天,這還沒算山崩之前消耗的,他們在來之前已通知過救援隊,萬一沒回就是遇到了危險,并且也帶了無線電方便與外界聯系,可探險本就存有危險,這或許也是探險的魅力之一。而發生了山崩,讓他們被困其中,這也是一種意外,并不是人能預測到的,或許也并不能將這樣的天災變成人為的責任,是吧?
書中觀點還有很多,如果你想了解就具體的去看看原書。在此,我也在想,是否還有第三種解決方法,正所謂"死罪可免,活罪難逃",是否也能成為一種方法呢?
其實這在生活中也有真實的例子,它的原型似乎是英國發生的一件海上事故的案例,四個人海上遭遇危險,殺害了船上年齡最小身體最虛弱,無父無母的一位船員,最后其它三人獲救了。法庭判他們死刑,同時他們又被英國女王赦免了。所以......
在此,只能說,燒腦啊!
吃人犯法嗎
【法律分析】:吃人本身屬于侮辱尸體行為。已經構成刑罰規定的犯罪。對于殺人,應當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確定其相應的罪名,按照罪責刑一致原則進行量刑。并不能簡單的說殺人判什么刑罰,要根據被告的具體犯罪構成進行分析:凡年滿14周歲的,就要對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只是刑罰的輕重不同。故意殺人的刑罰要大于過失殺人,精神病患者不符合犯罪構成的主體,因此精神病患者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這里所說的精神病除間歇性精神病在正常情況下)。此外很多罪名也是可以轉化為故意殺人的,例如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如果發生被虐待的監管人員死亡的情形,則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一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img]災難中吃人犯法嗎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把災害吃成瀕危、災難中吃人犯法嗎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