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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是什么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不得為委托人謀求非法權益。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于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只承擔辯護職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法律主觀:辯護人 ,在 刑事訴訟 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 訴訟 參與人,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于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特征具體是什么呢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要求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刑事訴訟法證據的特征是: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證據的合法性。
3、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這一定義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證據的本質屬性。基于立法的統一性,三部訴訟法對證據概念的理解應當是統一的。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
4、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般認為,所有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對于待證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資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
5、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概念的規定具有代表性,對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證據都是適用的。 訴訟證據有三個基本特征: (1) 客觀性,是指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主觀臆斷和虛假材料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2) 關聯性,是指必須與特定的案件內在的必然聯絡,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能作為證據。
6、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三性是評估證據有效性的基本標準,具體包括: 證據的真實性:證據必須是真實的,即反映的是實際發生的事實,不是虛構的或者歪曲的。 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收集、獲取過程必須合法,證據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中關于特殊案件的鑒定的限制
1、從科學的角度來講,正確的鑒定結論只有一個,“同一案件出現了不同的鑒定結論只能說明鑒定的主、客觀方面發生了偏差,重新鑒定無疑是檢驗和糾正錯誤的鑒定結論,得出正確結論的唯一途徑,因此各國鑒定制度無一例外地規定了重新鑒定①”。
2、對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不服:堅持申請重新鑒定。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3、刑事申請重新鑒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鑒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刑事案件司法鑒定程序規定如下:首先需要當事人委托相關的司法鑒定機構;等司法機構受理此案以后,會進行四次左右的有關鑒定;鑒定確認以后,司法機構就會向相關部門遞交司法鑒定文書;拿著鑒定文書出庭。
5、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鑒定會完成后,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6、一)一般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如何?
1、被害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其證據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陳述如果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查證屬實,則可以作為定案的重要證據,如果不能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就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2、受害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而且是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的,但是單憑受害人陳述和受害人的辨認筆錄是無法給嫌疑人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3、被害人的陳述屬于直接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了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不過,被害人的陳述屬于口供,如果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肯定不能判定當事人構成刑事犯罪,所以公安機關要根據被害人的口供,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被害人的陳述是直接證據嗎?被害人的陳述是直接證據。
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的,但只有被害人的陳述肯定不能確認當事人構成犯罪,除了被害人的陳述之外,還要通過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偵查實驗等相關證據證明構成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算證據嗎?被害人的陳述算證據材料。
5、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陳述是可以作為直接證據的,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當中就包含的被害人陳述,但是光憑借被害人單一的陳述不能做為定罪的依據,還需要其他的物證和書證等一些相關的輔證作為參考。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陳述是不是直接證據?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其一,當事人的陳述。
什么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
1、被害人陳述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獨立證據種類 被害人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機關查明和認定案情的一種重要證據。
2、鑒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但鑒定結論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會計鑒定、價格鑒定、食品藥品鑒定、淫穢物品鑒定、 *** 鑒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鑒定。
3、鑒定意見是鑒定人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學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鑒定意見屬于傳來證據,不是第一手的資料,而是由鑒定機構制作。
4、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刑事辨認已經得到廣泛的運用,其證明力也得到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普遍認可。但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辨認時還存在簡單隨意、程序違法或不適當操作等諸多問題。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尸體辨認。
5、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其一,當事人的陳述。其二,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其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其四,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
6、鑒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 證據 ,但鑒定結論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會計鑒定、價格鑒定、食品藥品鑒定、淫穢物品鑒定、 *** 鑒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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