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網絡詐騙嫌疑犯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網絡詐騙量刑數額標準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網絡詐騙怎樣量刑
- 2、電信詐騙判刑怎么判?
- 3、網絡詐騙罪量刑標準2021
- 4、網絡詐騙怎么定罪判刑
- 5、網絡詐騙罪量刑標準2020
- 6、電信詐騙會如何判刑?
網絡詐騙怎樣量刑
詐騙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img]電信詐騙判刑怎么判?
一、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我們知道,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么電信網絡詐騙數額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電信網絡詐騙罪數額認定具體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一條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三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這與普通詐騙罪數額的標準是不同的。
(二)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數額認定標準的區別。
通過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普通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認定金額相比普通詐騙罪要低一些,這也說明國家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要更強。這是電信網絡詐騙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電信網絡詐騙涉及生活領域較廣,遍及日常生活中投資理財、相親交友、網絡購物等等生活行為;第二電信網絡詐騙造成的危害較大,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有著被騙群眾多的特點,同時受害人中有不少是老人、學生等社會弱勢群體,對于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所以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認定數額相比普通詐騙更低一些是完全合理的。
(三)電信網絡詐騙數額的累計計算。
電信網絡詐騙數額可以累計計算嗎?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如果犯罪行為人兩年內多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只要累計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的,也應當處罰。
二、電信網絡詐騙罪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
(一)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需要有兩個條件同時被達到,一方面要求詐騙財物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另一方面要出現有法定情形才能構成,具體如下: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果同時具有(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那么就被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除此之外,司法解釋對于詐騙數額的“接近”,也給出了標準,即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如果遇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那又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規定兩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情形一,犯罪行為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情形二,犯罪行為人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如果具備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如果不僅僅具有上述情形,而且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那么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的具體認定。
電信網絡詐騙跨國有組織特征日趨明顯。這些詐騙集團往往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具有集團化運作、跨境式布局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特征,在跨境詐騙中難免遇到無法查證具體詐騙數額。
如果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但是詐騙數額卻難以查證。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只要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就會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四)關于“撥打詐騙電話”的認定。
接聽到詐騙電話是生活中常能遇到的情形,那么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電話怎么認定呢?
首先,“撥打詐騙電話”,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該行為既指撥出詐騙電話行為也包括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
其次,如果是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那么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也要累計計算。
除此之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導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那么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來認定。
網絡詐騙罪量刑標準2021
網絡詐騙罪在定罪量刑時需要參照具體的詐騙數額來確定。1、電信網絡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2、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3、電信網絡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網絡詐騙怎么定罪判刑
盡管我國刑法中對于詐騙有明確的量刑標準,且自《刑法修正案(七)》之后,每一次的刑法修正案都會結合主客觀因素的不斷變化,對涉及電信詐騙的相關罪名和量刑標準作進一步的細化,讓執法辦案部門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由于電信詐騙活動花樣頻現,且在絕大多數電信詐騙活動中,依托網絡這個虛擬的環境,給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認定和證據鏈固定帶來極大難度,造成了相關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在認定和司法審判量刑上存在缺失。本文從電信網絡詐騙、共同犯罪、特殊幫助人員及量刑依據等幾個方面,重點梳理電信網絡詐騙的認定與量刑標準,從而推動我國司法工作不斷完善和健全。
電信網絡詐騙的行為主體。從主觀要件上來講,其詐騙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人民法院對于違法犯罪人員的相關判罰,其目的旨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且,通過大量的司法改造實踐來看,大多數違法犯罪人員通過接受相應的懲戒和教育,在認識到犯罪危害性的前提下,自食其力重新做人?;诖耍嗣穹ㄔ簩τ陔娦啪W絡詐騙相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除非罪行極其嚴重且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被處以死刑之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通過相應的懲戒和教育對其思想進行必要的改造,敦促其迷途知返;從客觀要件上來說,電信網絡詐騙的具體表現就是使用欺詐等方式來騙取數額不等的公私財物,其中行為人的所有行為,無論其結果如何,只要是其采用了以虛構事實或者是隱匿真實情況的方式,從而達到誘導受害人對相關行為產生錯誤認識效果之后,就應當將其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這完全有別于在電子商務貿易活動中商家對于自身所售商品的一種炒作、宣傳效果,因此,前者屬于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可以通過尋求司法機關介入來維護自身權益,而后者則屬于虛假宣傳,需要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行政執法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行為實施的主體都是犯罪嫌疑人。由于電信網絡詐騙存在科技含量高、人財物分離等極為狡猾的犯罪特征,因此電信網絡詐騙基本上都是團伙性質的犯罪。人民法院在進行相應司法判罰的過程中,應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為依據進行判罰。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之后,自2019年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相關案件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里其實存在著一個明顯的認定誤區,因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而且這些存在“幫信”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是明確知道其行為已經涉及電信網絡詐騙,其行為目的不僅已經構成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且由于其操作的隱蔽性,給司法機關固定相應的證據造成了極大困擾,嚴重浪費了社會資源。因此,對于這些人員的懲戒,僅用一個相對較輕微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顯然是失之于寬的,應當將其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相關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在厘清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將其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來進行量刑定罪處理。
電信網絡詐騙中特殊幫助人員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來認定。電信網絡詐騙不僅科技含量高,而且其隱蔽性極強,尤其是在一些人員對相關犯罪所得進行所謂的“洗白”之后,很多資金流入了正常渠道中,這不僅給追贓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同時也容易將一些法律意識相對較為淡薄的社會人員牽連其中。當犯罪嫌疑人將詐騙所得的錢財通過不同的形式和手段轉移到涉案銀行卡上之后,從理論上來說,受害人已經完全失去了對財產的控制權,這個時候電信網絡詐騙嫌疑人再通過“化整為零”以及“高進低出”等形式,把已經處于自己掌控之下的資金進行處置的過程中,有一部分資金是以電子商務貿易的方式進行流轉或者交易的,相關當事人對此并不知情,而且所涉及交易的相關銀行賬戶或者網絡第三方金融交易平臺屬于正規渠道,完全與涉案銀行卡無關。但是,從性質上來說,這筆資金屬于贓款,是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司法機關在進行案件偵破過程中,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對相應的資金進行追繳,而且還要對涉案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那么,考慮到涉案當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涉及的電信網絡詐騙,且在整個電子商務貿易交易活動中是具備經營貿易主體行為的,所以其完全符合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涉案人員的“特殊幫助人員”性質,人民法院應當考慮對屬于這個范疇的犯罪嫌疑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來認定,且在量刑時應當酌情從輕處罰、以緩刑為主。一般情況下,其犯罪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對于那些存在犯罪情節但是其社會危害性并不大的,同樣也需要考慮在進行定罪的時候,不以電信網絡詐騙罪論處。但是也必須要強調,如果相關的涉案人員所參與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已經在社會上影響極為惡劣,且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人民法院也應當考慮從嚴從重量刑與判罰。
網絡詐騙罪量刑標準2020
網絡詐騙作為詐騙罪的一種,量刑標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電信詐騙會如何判刑?
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絡和短信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若員工從事的也是電信詐騙業務,那么屬于共同犯罪,依據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主犯、從犯等具體情節規定判處刑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狈梢罁骸蹲罡呷嗣穹ㄔ鹤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四款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 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2. 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網絡詐騙嫌疑犯量刑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網絡詐騙量刑數額標準、網絡詐騙嫌疑犯量刑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