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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所述的各項訴訟權利中,所有的刑事訴訟當事人都享有的權利有...
- 2、醉駕207能取保候審嗎
- 3、刑事訴訟法再審申訴的區別是什么?
- 4、警察未出示搜查證公民可否拒絕搜查
- 5、刑訴法搜查的緊急情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
- 6、警察什么情況下才會抄家,需不需要搜查令
下列所述的各項訴訟權利中,所有的刑事訴訟當事人都享有的權利有...
【答案】:C 【考點】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詳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分別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如果不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則可提出自己無罪的意見。被害人可以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陳述自己受害的經過和有關的訴訟請求。
刑事 訴訟當事人 有以下權利: 進行陳述的權利。 委托辯護人 的權利。 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 申請重新鑒定 或勘驗的權利。
刑事 訴訟當事人 的權利包括: 語言文字使用權,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控告權,對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侵害行為提出控告; 申請回避權; 參加庭審權。
刑訴法中當事人的權利有: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醉駕207能取保候審嗎
由此可見,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但前提是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同時辦理相關的取保手續后才可以。
能否進行取保候審須依據特定的情況加以分析判斷,比如案件的情節輕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個人情況等等。其中,所謂“醉駕207”可能意味著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已經超越了80毫克每100毫升的標準,構成了較為嚴重的酒后駕車違規行為。
法律分析:涉嫌醉駕的嫌疑人是可以取保候審的,但前提是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同時辦理相關的取保手續后才可以。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提出。
刑事訴訟法再審申訴的區別是什么?
1、刑事案件申請再審和申訴在目的、條件、程序和法律效力上均存在明顯的區別。申請再審更注重于糾正原生效裁判中的錯誤,而申訴則更多是對原裁判的質疑和不滿。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再審和申訴的區別有哪些再審和申訴的有五個區別,分別是:(1)主體不同。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2)對象不同。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及違反自愿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3)期限不同。
3、申請的主體不同。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再審申請的主體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期限不同。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后的2年內,而申訴沒有時間限制。管轄法院不同。
4、判決效力不同,申訴期間絕對不能中止生效裁判的執行。再審期間原則上不能中止生效裁判的執行,有例外情形可中止。受理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
5、管轄法院不同。申訴由終審是由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6、法律分析:申訴與再審的區別為,申訴是由當事人提出的,而再審是有法院提出的,即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人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經審查發現有誤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警察未出示搜查證公民可否拒絕搜查
1、如果他們沒有正確出示身份證明、執法文件或者沒有得到合法的授權刑事訴訟法207,公民完全有權拒絕他們的進入刑事訴訟法207,并采取適當的自我保護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試圖非法闖入,公民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但必須注意遵守法律,避免過度使用武力。
2、這就是說,在上述幾種緊急情況下,公安人員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如果不存在緊急情形,搜查人員必須出示搜查證,搜查人員的行為是不正當的,可以拒絕被搜查,如果強行被無證搜查刑事訴訟法207了,也可以向上級機關或檢察院投訴,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法207:“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刑訴法搜查的緊急情況的內容規定是怎么樣的?
1、刑訴法搜查刑事訴訟法207的緊急情況 首先刑事訴訟法207,無論是現場勘查和搜查,都是在司法機關職權范圍以內的,具體兩者是否同步進行,需要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自行決定,不存在任何違規行為。但是,當事人要注意,搜查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因此,刑事訴訟法207我國對搜查程序進行刑事訴訟法207了嚴格的規定。
2、刑訴法搜查的緊急情況的內容規定是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刑事訴訟法207:“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5、緊急情況下刑訴法搜查的包括內容 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在上述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6、刑事訴訟法搜查證的相關規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警察什么情況下才會抄家,需不需要搜查令
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需要搜查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是你所說的抄家有兩種情況,一是搜查,二是檢查,前者是刑事案件,后者辦理的是行政案件,前者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后者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不論對公民住宅搜查還是檢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有檢查證或者搜查證、兩名以上警察、出示工作證件、有見證人在場。
這要看犯法的事由,舉例子, *** 案被抓立刻抄家,危害性太大其次 *** 的數量直接和刑期掛勾。
公安非法抄家違反324條。沒有公安部門簽發的搜查令都是違法行為。即便是警察去你家搜查也會出示警官證和搜查令的。
月份瑞信偷稅丑聞,就導致7000位德國人遭遇抄家。德國是法治國家不是警察國家,搜查令當然要有具體嫌疑,并依法通過法庭獨立審查和批準。但是,公權力并不因此就偉光正,特別還只在嫌疑的最早的搜集證據階段;另一方面,法治國家也賦予你用法律保護自己的當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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