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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刑事訴訟模式的類型有()
1、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2、根據訴訟的內容和主要目的,我們可以將訴訟活動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世界各國因為國情不同,訴訟模式也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有哪些類型?我國屬于什么類型? 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不告不理。
3、三)混合式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
刑事訴訟模式
法律分析:刑事審判模式,是指控、辯、審三方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刑事訴訟的模式主要有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判程序組合方式。歷史上最早出現的是彈劾式審判模式,中世紀歐洲又出現刑事訴訟的模式主要有了糾問式審判模式。
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模式往往略有不同,但一般來說,刑事訴訟模式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起訴階段包括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包括一審、二審以及再審,執行階段包括罰款和賠償、刑罰執行等。
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
刑事訴訟構造是從微觀研究某一刑事訴訟模式內在要素的組合,從系統到要素來研究刑事訴訟的內在功能。刑事訴訟的主體構造關系是刑事訴訟模式的構成要素,刑事訴訟構造是刑事訴訟模式的下位概念。
刑事訴訟法的三類模式
近現代刑事訴訟中存在三大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英美法系國家)、職權主義審判模式(主要實行于大陸法系國家)和兼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優點的混合式訴訟。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
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種類主要有三種: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級別管轄指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將案件指定由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也可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構造與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在于
內容不同:刑事訴訟的構造包括訴訟程序的各種環節、參與人員及其職責、證據形式和證明的規則等。例如,刑事訴訟的構造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等環節,以及在這些環節中所涉及的各種參與人員和他們的職責,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
刑事訴訟構造與刑事訴訟模式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概念,但我國學者從20世紀80年代引用、借鑒這兩種理論的過程中,沒有加以區分,使我國的研究較為混亂。刑事訴訟構造是從微觀研究某一刑事訴訟模式內在要素的組合,從系統到要素來研究刑事訴訟的內在功能。
刑事訴訟的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和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組合方式和相互關系。它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的關系,決定了整個刑事訴訟的基本運行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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