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 2、刑事訴訟法177條規定
- 3、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是否承認無罪推定原則
- 4、刑事訴訟法95條規定內容
- 5、刑訴法酌定不起訴規定符合什么條件
- 6、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是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人民陪審員制: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178條/第20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刑事訴訟程序、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審判程序以及被告人的權利等方面的內容。該法律保障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
刑訴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等。
三大訴訟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三大訴訟法規定的共同基本原則如下: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刑事訴訟法177條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的規定是關于酌定不處罰的情形中國刑事訴訟立法規定,即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痉梢罁俊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中國《刑法》第76條、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不予起訴,這是近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 *** 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經過審議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指出:若犯罪情節輕微,且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或可豁免處罰時,檢察機關可視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檢察機關做出不中國刑事訴訟立法規定了起訴的案件中,應同步解除對案件調查期間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是否承認無罪推定原則
法學界普遍認為,前三項規劃是無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義,前兩項屬于程序要件,第三項屬實質要件,至于沉默要問題,并不影響是否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問題。無罪推定是世界各國刑訴法普遍確認的原則,這一原則能否適用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個長期爭論而認識很不一致的問題。
法律分析:從立法層面上,不能確認無罪推定,“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定罪”概括了第十二條及相關部分的內容,突出的是人民法院的定罪權。從司法實踐看,無罪推定并未獲得廣泛認同。應當說,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和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使有罪推定受到一定程度的批判。
但在本國的司法實踐領域,還并未全面承認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規則:疑罪從無規則。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
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是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判決之前不能確定有罪,并未規定被推定為無罪,由此推斷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還未完全承認無罪推定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無罪推定是一種學理上的叫法,實際操作并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類似于無罪推定的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95條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根據該條規定,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人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第二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包括申請監視居?。7ㄔ?、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本條規定包含三層意思: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這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 人的一項權利。為了保證 刑事訴訟 活動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 規定了拘留、 逮捕 、指定居所 監視居住 等強制措施。
刑訴法酌定不起訴規定符合什么條件
1、酌定不起訴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2、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第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符合不起訴條件。第九,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符合不起訴條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犯罪情節輕微是適用酌定不起訴的前提條件,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是必備要件。具備了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同時又符合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條件之一時才可以適用不起訴決定。
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特定條件時,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意味著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無需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行使不起訴權力。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進行解除扣押、凍結操作。
6、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充當證人的人員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以及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此外,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也不能充當證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不宜作為證人的人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并能夠將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為證人。
實際上大部分成年人都是可以充當證人的,而未成年人或者生理上精神上存在問題的不可以?!痉梢罁俊缎淌略V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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