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羚羊吃了犯法嗎,以及羚羊被吃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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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在青藏高原快要餓死了,抓只藏羚羊吃犯法么?
- 2、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如果吃了珍稀動物犯法嗎?
- 3、如果在可可西里迷路了,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一只藏羚羊犯法嗎?
- 4、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法嗎?
- 5、如果在 *** 迷路了,在快要餓死的情況下,抓一只藏羚羊吃違法嗎?
- 6、藏原羚能吃嗎?
我在青藏高原快要餓死了,抓只藏羚羊吃犯法么?
藏羚羊是國家保護動物,除非它主動攻擊威脅到你的人身安全,傷害或殺死它都是違法的。不過,如果你說的情形發生,會減輕或免予處罰,但不代表不違法。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如果吃了珍稀動物犯法嗎?
如果是屬于真的要被餓死的那一種情況,那么你有足夠的證明你是可以殺死野生保護動物的,畢竟法律也是人類撰寫的,一切都是站立在人類的利益之上,任何動物的生命都無法和人類的生命相提并論,但是你得要證明你當時真的處于餓死的情況,而不是故意捕殺,這一點往往也是很難證明的,畢竟在野外一般是沒有監控,而且也沒有別人幫你來作證。
隨著我們的條件越來越好,現在大多數地方都不會出現吃不飽飯的問題,絕大多數人都滿足了溫飽標準,在一些富裕的地方,人們更是喜歡變著花樣吃,而在以前,人們獲取食物的方式基本都是靠狩獵和尋找果實,但是現在大多數動物都已經形成了養殖規模,也不用擔心沒肉吃,雖然當今狩獵的人依然有,但是保護動物是不允許隨便獵殺的,所以不少網友想到了一個問題,如果你在野外真的沒東西吃了,即將餓死的情況下如果吃了保護動物,那么這個算犯法嗎。
其實人類真的在快要餓死的情況下,就算是吃了國家級的保護動物,那也是屬于緊急避險,這一種做法是不觸犯法律的,但是你得在事情之后證明自己當時真的快要餓死了,這個點也是很難證明的,因為當時往往都是一個人在場,沒有其他證人幫你證明,但是大多數情況則會從輕處罰,畢竟在法律面前,人命肯定比任何動物的生命都要重要,畢竟法律也是人類撰寫的,是用來保障人類的利益,任何動物都無法和人類相提并論。
所以說就算是故意捕殺的野生動物,一般來說如果情節不是非常惡劣,也不會有死刑,最多就是判刑10年左右,但是故意殺人的,判死刑還是適用的,其實在一個人如果真的到了非常饑餓的情況之下,想要捕殺一只保護動物也是很難的,如果保護動物是熊貓,老虎這樣非常珍貴的獸類,你根本就沒有機會把它們弄死,而一般的小型動物你也很難抓得到,除非你的求生欲太強了,所以說這種情況不多見。
如果在可可西里迷路了,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一只藏羚羊犯法嗎?
不犯法,可以吃,如果吃完了一只,還沒走出來,抓到第二只了,繼續吃,別說遇到藏羚羊,在快要餓死的時候,吃大熊貓都沒事,只要你能活著回來就好。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刑法里規定的緊急避險,你的生命法益,除了不高于其他的人,絕對高于藏羚羊大熊貓等其他動物!
犯法。如果迷路了,在找不到吃的和救援的情況下還是吃一只吧,這樣的后果能促使保護藏羚羊組織快速找到你,還能解決你吃飯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由于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于 社會 的合法行為,因此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人命大于羚羊命,所以符合。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你還是先會被刑拘,然后請個好律師幫你辯護。
一、孩子,在荒無人煙的可可西你即將餓死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捕獲并殺得了一只藏羚羊的,所以你要吃藏羚羊肉自救,至多只能找被野獸或兇禽吃剩下的羚羊尸體,這還得靠上蒼開恩與自身非凡的運氣。這種情況你不犯法。
二、孩子,如果你有槍,你用槍用武器射殺藏羚羊,你不論說什么,別人都不會相信你是為延續自己生命而為。誰讓你帶槍闖入保護區?槍從何而來?法律雖有赦免條款,但不會讓一個不帶2斤干糧而帶上十斤槍的人輕易逃脫制裁。
三、孩子,假若你無望了,你就大義凜然點吧,來于塵埃歸于黃土,死人是免于法律追責的。
先不說犯不犯法,首先考慮的是你都要餓死了,能不能追上藏羚羊并且能干掉它!
畢竟藏羚羊的時速是能達到80公里每小時的存在!
假設,你追上了藏羚羊,并且干掉了它
,當然你可以繼續生存個幾天,如果在這幾天,你剛好獲救了,逃出生天了,這個時候才會跟你算賬。
如果你沒有干過,當然你也就不存在這個美好的世界了上了,人死債消。
所以也就不存在到底犯不犯法了的問題了,因為就算犯法了,也沒法追究你的殺害野生保護動物的罪名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在跟藏羚羊決斗的時候,獲勝了,剛好把藏羚羊給 *** 了,這個時候,你說好巧不巧,恰好又被別人發現了,救了你。
這種情況就比較悲催了,殺害野生保護動物,人證物證俱在,罪名成立。
非法殺害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判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實際情況,你有可能被罰一定的錢就可以了,或者給以警告處分。
快餓死的情況下不可能抓著藏羚羊!
在快餓死的情況下還能吃一
只藏羚羊?那不餓死也會
脹死!
餓成這個樣子是決
對不能飽食的!這是常識。
當然,你這只是假設。真
餓得快死,是沒有力氣殺
死一頭藏羚羊的。
既然是假設,你何不去擠
點它的羊奶來充饑呢?這
樣既不殺生又保全了自已
的性命的事!何樂不為呢?
首先,未經許可進入可可西里是違法行為,將追究責任。
2017年青海可可西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發布公告,禁止一切單位或個人隨意進入保護區開展非法穿越活動。2020年9月青海格爾木市公安局發布通告,禁止游客從格爾木前往可可西里自然保護區開展 旅游 、探險、穿越等活動,違者將受到處罰 。
前幾天剛出的新聞《10人非法穿越可可西里被處罰》,每人罰了3000元。
如果在相關部門備案,獲得合法進入可可西里的資格,結果在里面迷路了,沒有食物,快餓死了,想抓藏羚羊吃,可以嗎?法律規定是可以的,這叫“緊急避險”,但根據實際情況來講,不現實,因為藏羚羊跑到賊快,連藏馬熊都追不上,人不用槍根本抓不到。
可可西里的野生動物,要么 *** ,要么會飛,要么躲在洞里。而可可西里的自然條件惡劣至極,人類在里面迷路了,沒有食物,基本就玩完了。教訓有很多,有幾個被稱為“野外生存專家”或“探險大師”的人葬身在里面,去年有個女大學生獨自跑進去結果死在里面。可可西里就不是人類該去的地方,還是把那里留給野生動物吧。
如果你只是想舉這個例子來問“危急情況下可不可以吃國家保護動物?”這是可以的。
《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這“不得已”三個字,就是實在沒有其他辦法了,只能吃保護動物才能活下去,那吃了就沒問題,但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吃一只就能保命了,結果覺得味道不錯,又吃了一只,那就要負刑事責任了,但是也會從輕處罰。
羅翔就講解過緊急避險這一條款,他說:“20天沒吃沒喝下雪,我就穿著一件短袖,我快凍死了,見熊貓殺熊貓,見東北虎殺東北虎,見金絲猴吃金絲猴,一天吃一只。人命和熊貓命哪個更重要,當然是人命了!”
我翻了一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看看哪些比較好抓。有約30種靈長類,這些家伙上躥下跳得不好抓;3種穿山甲,極其稀少,遇不到;食肉目動物,犬科、貓科、熊科、鼬科、靈貓科、大熊貓、小熊貓等,要么抓不到,要么惹不起,搞不好被反殺了;奇蹄目和偶蹄目 *** ,不好抓,如果運氣不好遇到了羚牛,還可能被頂死;鯨豚生活在水里,遇不到也抓不到;爬行類和兩棲類無法充饑,搞不好還會被毒死;鳥類比如鷓鴣類、雉類、雁類,可以嘗試用石頭砸,或者學貝爺設陷阱抓,但是抓到的機會也很渺茫。
絕大多數現代人都沒有在野外生存的能力,這些保護動物就是乖乖躺在面前,都不一定能吃得了它們。所以不要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去人跡罕至的地方冒險,不要讓自己身處險境。
首先,在你不餓的時候你是抓不到藏羚羊的,因為它比你 *** ,有耐力。餓了就更不用說了,等著瞎貓碰上死耗子吧,不然吃點干樹枝充饑一下。
其次,如果你用槍把藏羚羊殺了,恭喜你違反了非法持有槍械罪,非法殺害國家保護動物罪。有槍,首先動機不純,更不用說別的了。
其三,如果你是由于持槍執行公務期間,且迷路,并失去聯系,那你殺了一只充饑,叫緊急避險。如果你一只沒吃完,又殺了一只也是犯罪。
挺有意思的一個問題。
先說答案,不犯法。理由如下:
法律主要的作用是為了調整和規范人的行為。而法律的價值卻不僅僅只是一個規范價值。在全世界各國法律中,人的生命權,無疑是所有法律價值中最高的一種追求。藏羚羊是一種自然資源,也是一種財產,只不過他的所有權人是國家。在人即將餓死又無他法可想的情況下,財產權顯然沒有人的生命重要。
所以,不違法。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法嗎?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屬于緊急避險,不犯法。但有可能你事后在證明“自己當時的確處于即將餓死”這一條件時有點麻煩,因為當時只有你一人在場,沒有其他證人,但也會從輕處罰。 “法外狂徒”羅翔老師就講解過緊急避險這一條款,他的原話是:
《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所以,在緊急情況下,捕食珍稀動物是可以的,但必須要到迫不得已、沒有其他辦法的時候才能做。不過那時候你餓得手腳發軟,抓到它們有點困難,但那是另一碼事了。 簡單來說,法律是人類撰寫的,是人類意志的體現,目的是保障人類的權益,人類這一物種地位最高,其余任何物種都不能與人類相提并論。當人類與其他動物發生沖突時,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如果一個人蓄意殺害了另一個人,那罪行比較大,最高可死刑。但一個人用同樣的方式故意殺害了保護動物,那頂多是十幾年有期徒刑,不會判死刑。所以網絡上把一級保護動物稱為“牢底坐穿獸”那都是開玩笑的。
我國發生過不少惡意殺害保護動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幾年。
2009年12月,云南勐臘縣非法獵殺野生印支虎一審宣判,被告人康萬年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12年。這只被殺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認為是我國境內最后一只野生印支虎。 2014年云南昭通殺害野生大熊貓事件,兩名犯罪者分別被判決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2014年河南兩青年捕獲了十幾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并售賣,兩人均獲刑10年。這件事被媒體歪曲為“大學生掏鳥蛋被判10年”,造成了惡劣影響。
可見,就算是主觀惡意殺害國家級保護動物,最多也只判十幾年,與故意殺人罪還是不能相提并論,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算比較嚴厲的,其他國家就更松了,所以偷獵現象屢禁不止。
不犯法。
人的性命還是比各級保護動物更重要的。快餓死了可以吃保護動物,受到生命威脅是也可以擊殺它。
這種情況屬于緊急避險。不過,事后很難證明自己當時正處于【快餓死】的狀態,所以被處罰的可能性極大。
但是我認為人快餓死的時候是不可能有能力吃到保護動物的。
這是前八個珍惜動物:
NO1:“國寶”大熊貓
NO2:滇金絲猴
NO3:“海上大熊貓”中華白海豚
NO4:朱鹮
NO5:丹頂鶴
NO6:揚子鱷
NO7:北極熊
NO8:高鼻羚羊
大熊貓咬合力160公斤。北極熊450公斤。鱷魚咬合力過千。海豚羚羊猴子你根本追不上。還剩兩個鳥,沒見過徒手抓鳥的,除非你會“雀不飛”。doge
所以,跟貝爺學一下,老老實實抓蟲子吃吧,高蛋白,有營養!
人快要餓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獵殺、食用珍稀保護動物,如果確實存在緊急避險或沒有期待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大熊貓
正確認識珍稀保護動物
有人說生命平等,動物不是物,這話從道理上講固然沒錯,但 在各國法律中,動物都是參照為物進行管理的 , 社會 現實也要求我們必須這么做,因為動物不是可以承擔責任的主體。
但很多人把野生動物當成無主財物,認為人人可以取而用之,這是不對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也就是說,非法獵殺珍稀保護動物損害的公共利益,侵犯的是國家野生動物管理秩序。
東北虎
如何才構成緊急避險?
所謂緊急避險,是針對現實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迫不得已損害較小的權益的做法,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這幾個條件同時滿足并不容易。
人的生命權利當然高于國家的財產權利,因此人快要餓死的情況下吃個東北虎、大熊貓、朱鹮、穿山甲都不違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餓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經濟損失。
有人說,我的雞被猞猁殺了5只,我都沒法過年了,把猞猁殺了算緊急避險嗎?不算。首先,這不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其次,沒有要餓死的現實緊迫性;最后,很難稱得上是“迫不得已”。
朱鹮
有人說,我就住在山里,不打獵就會餓死,獵殺珍稀動物算緊急避險嗎?也不算,原因和上面的差不多,沒有現實緊迫性,也算不上迫不得已,除非是困在山里出不來了。
順帶說句,西方國家有的會給一些傳統狩獵民族一部分狩獵配額,如加拿大的因紐特人可以捕鯨,可以獵殺北極熊。而我國都不存在,目前我國立足于國情實行“一刀切”管理,對珍稀保護動物就不存在合法狩獵。
還有人說,我要獵捕野生動物作為中藥材,治病救人,算緊急避險嗎?還是不算。民間偏方缺乏科學論證,現實中根本不存在不吃某種野生動物就會死的情況,沒有一種動物器官那么神。
白鱀豚
上面幾個例子其實都是涉及經濟利益的,和人的生命權利無關,而私人財產權利當然小于公共利益。 正確做法是,改變“靠山吃山”的陋習,現在不是茹毛飲血的原始人時代了,種地、打工,實在不行還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怎么也不至于餓死 ;而國家保護動物損害了個人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順帶說下,有人說,我就是有血性,哪只動物殺了我的雞,我就是要殺了它報仇,行嗎?也不行。這些人其實還是把動物“人格化”了,法律禁止雙標,動物在法律上就是個“物”,不享受人的權利,自然也不用承擔人的責任。正確做法是,誰的動物傷害了你,你找誰賠,是鄰居寵物你就找鄰居,是保護動物你就找國家。
還有一點就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吃野果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保護動物;殺一只保護動物就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兩只。
普氏原羚
何為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一個人守法的可能性;又稱為非難可能性,即過錯的可譴責性。 人應該守法,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構成犯罪,但人不吃野生動物就會餓死的情況下,我們根本無法期待他守法。換言之,雖然他的做法觸犯了刑法,但他的行為不具有可譴責性。這點就不再展開說了。
提問者幻想了一個場景,一個要餓死的人,身邊只有“牢底坐穿獸”,比如大熊貓,人吃了熊貓犯罪嗎?答案是不犯罪,構成緊急避險,而且也沒有期待可能性。但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揚子鱷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對其他生物予以掠奪,遠古時代的人類就是如此。但現在 社會 ,人類的自然屬性已經大大減弱,更多的靠 社會 進行管理和調節。 一方面,全球范圍內人類是主導者,動物處在被剝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人類不能再搞“弱肉強食”那一套了,要按 社會 規則(法律和道德)辦事。
人快餓死的時候吃野生動物不算犯法,因為我國法律有一條叫緊急避險,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脅,在零下二十度下著雪,我沒衣服了遇到熊殺熊去皮取暖這是不犯法的,但你殺不殺得了是你的問題了。但后期有一個取證你很麻煩,要證明在當時你屬于緊急避險的狀態采取捕殺野生動物。這就相當麻煩,因為當時就會你自己在場荒郊野嶺的你咋取證,但也會從輕處罰。所以大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脅,而不是你沒錢窮到萬不得已去捕殺野生動物,如果因為金錢利益捕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法律是在一定 社會 環境下對人的 社會 意識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 社會 當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于動物,所以這就是為什么那么多人蓄意捕殺野生動物只能處以有期徒刑而不能處以死刑的原因,因為殺的是動物而不是人,所以這就是為什么很多人出獄后繼續捕殺野生動物因為不判死刑。這就給了很多人一個空子,鉆法律的空子,而我們又無能為力。但是有一種情況要是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就是因為利益問題,有人說我活不下去了殺幾個熊怎么了?問題是你不是生命被熊威脅或者是處在極端情況下,那是你貪得無厭,你自己窮沒錢,沒錢你可以干別的,為什么要捕殺野生動物?干什么不能賺錢?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來解決你的金錢利益需要,你如果還捕殺野生動物就是犯法,而不是你窮你有理!所以在快餓死的時候殺了野生動物保命算上是緊急避險,如果因為金錢利益捕殺那就是犯法,你窮的活不下去了你可以打工賺錢,不是你無視生命的理由!
這個問題很顯然是在考驗大家對于人和動物區別的認識。
我們知道就算是獅子老虎在不饑餓的狀態下也不會攻擊人類,而且有調查顯示其實動物攻擊人類不是為了食物而是你侵犯了它的領地,因為人類在動物眼里畢竟也是不好對付的。
動物會處于動物的本能攻擊人類甚至吃人。
但是,這里就要說到人與動物的區別了,人相比動物肯定是有著更高的認知的,當你身處險境時去捕殺動物吃這沒什么,但是你明知道是珍惜動物卻去捕殺它,那你跟動物有什么區別呢?畢竟在人的認知里與其捕殺動物還不如去找別的食物來的方便。
再者說到題目中,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不犯法。這個肯定犯法,因為你無法證明你是不是真的在這種情況下去捕殺一只動物,因為你是人不是動物,你有思想可以選擇,有動物的情況下,必然也能找到別的食物。再說了,快要餓死,除非你撿到了已經死亡的,不然誰吃誰還不知道呢。
有的人說,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好意思,真的要在這些珍稀動物面前你可能一文不值。特別是野生的珍稀動物,當然你吃了一頓之后,可能就要投胎了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能逮住什么先吃飽了再說,其中包括大熊貓,金絲猴,羚牛等等,因人的生存是第一位,它核心要素是保護人的生命,而不是什么動物。任何動物沒有超越人的生命權的特權,再說了法律還專門賦于人,有緊急避險權。
人在快餓死的緊急關頭,只有先保持住生命,才能體現人的重要性,才能體現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更能體現人命關天。
只有人保住了生命,才能向法律說明,是在快餓死,生命遭受到死亡威脅的情況下,才吃了保護動物,要不然自已被活活餓死,真是死不冪目,一個餓死鬼有何臉面去見閻羅?再有你寧愿死也不食保護動物,你死后法律并不會獎勵你,或送揚你是個功臣,更不會為你立碑豎傳。
所以生命至上,人權至上,保存自我才是第一位。
不犯法,在法律上講,這個叫做 緊急避險 。
吃,可勁吃,只要能活下來。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熊貓或者金絲猴的利益。
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不管這個動物是不是珍惜動物,只要它能讓你活下去,都可以吃掉它。
我很喜歡的一位法學的老師,羅翔老師,就就此問題做過解釋。他說過,人是 無價之寶 ,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人。
若讓一個活生生的人餓死而去,為了保護珍稀動物,那可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 本末倒置 。
我們人類之所以保護珍稀動物,是為了維護地球生物的多樣性。而為了維護地球生物多樣性的最終目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人類能夠更好的活下去。
既然你已經快餓死了,也就是說你的生命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只有吃到這個珍稀動物才有活下去的希望。
那你絕對要吃下去,完全不犯法,這是 緊急避險 。
但是那些為了吃野味而吃野味,為了吃珍稀動物而吃珍稀動物的人,是嚴重違法的。
因為他們的生命安全并沒有受到威脅,吃珍稀動物只是為了滿足他們個人的貪欲,這并不屬于緊急避險。
這樣的人是要依法處刑的,并且隨著我國關于珍惜動物保護的法律越來越完善,像這樣的人受到的處罰也會越來越重。
而那些捕捉珍稀動物為他們謀利的人更是罪不可數,法律會給予他們嚴懲。
回到這個問題上,在你即將餓死的時候,吃任何珍惜動物都不犯法。這都屬于你緊急避險下的無奈之舉。
若是為了通過捕捉珍稀動物謀取個人利益的話,是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希望大家能夠樹立珍惜動物的法律意識,為維護地球的多樣性做出自己的貢獻。
別逗了,都快餓死了還有力氣去殺野生動物,你那餓得快死有氣無力的樣子能打過熊貓?能打過東北虎?還是能飛起來抓金絲猴?除非你帶著槍,但你這是偷獵嘛,是犯法的。
你說有力氣殺熊貓,那你就沒力氣多找找殺非珍稀動物吃?就不能嚼嚼樹皮吃吃土?你看我們大學生,月底哪個不吃土的?你都快餓死了,吃點土怎么了?喝點河水怎么了?就要跟珍稀動物過不去,這不是故意的嗎?哪里來的不犯法呢?除非真的你運氣差,周圍除了一頭熊貓就沒其他了,你又拼死弄死了熊貓……這個情況我看可能性太小了……
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損害另一個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中的關鍵是快餓死的時候吃珍惜野生動物是否迫不得已,在快餓死時有沒有其他合理辦法讓自己不要餓死。如果在深山老林中孤立無援,野外生存能力不強,僥幸逮住珍惜野生動物,為了生存不得不吃,那就是緊急避險,如果生活在城市里,好吃懶做饑腸轆轆,不工作不乞討,不吃流浪貓狗,非要吃珍惜野生動物,那就是沒有以合理方法排除危險,不是迫不得已,不屬于刑法中的緊急避險,依舊要承擔刑事責任。
餓到極致會發生人吃人,吃動物算好的了。
生存的第一法則是要讓自己活下去,法律道德都是解決溫飽問題以后的事
如果在 *** 迷路了,在快要餓死的情況下,抓一只藏羚羊吃違法嗎?
首先,人處于快餓死的情況下,無任何其他可用食物,無法脫困的情況下,獵食保護動物不違法,因為這處于緊急避險,人的生命安全要高于國家財產安全
其次,雖然警察不抓你,但國家隊肯定不會放過你,畢竟能跑過藏羚羊的人可還沒有
藏原羚能吃嗎?
不能吃。藏原羚屬于中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藏原羚(學名:Procapra picticaudata):又叫原羚、小羚羊、 *** 黃羊和 *** 原羚等。
藏原羚是典型的高山寒漠動物,棲息于海拔3000至5750米之間的高山草甸、亞高山草原草甸及高山荒漠地帶。主要以莎草科和禾本科植物及經絨蒿等草類為食,但耐粗食的性能不如藏羚。清晨,傍晚為主要的攝食時間,同時也常到湖邊,山溪飲水,在食物條件差的冬春季節,則白天大部分時間在進行覓食活動。
青藏高原特有種,有" *** 黃羊"之稱。中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藏原羚適應性強,抗病能力強,性情溫馴活潑,容易接近馴化。
藏原羚以各種草類為食,主要以莎草科和禾本科植物及經絨蒿等草類為食,但耐粗食的性能不如藏羚。清晨,傍晚為主要的攝食時間,同時也常到湖邊,山溪飲水,在食物條件差的冬春季節,則白天大部分時間在進行覓食活動。人工養殖可適當添加精料,每天早晚各投飼料和飲水一次。
形態特征:
藏原羚體形比普氏原羚瘦小,體長84~96厘米,體重11~16千克,僅雄性具角,角細而略側扁。耳朵狹而尖小。四肢纖細,蹄窄;被毛濃而硬直,臉、頸和體背部呈土褐色或灰褐色,臀部具一嵌黃棕色邊緣的白斑,其背部暗棕色,腹面、四肢內側及尾下部白色。
生活習性:
藏原羚為典型的高原動物,結群活動,棲息的海拔高度在3000~5100米之間,范圍廣泛,各種草原環境中幾乎都可以生存,但一般多見于高寒草甸和干草原地帶,在高原荒漠和半荒漠景觀中數量較少。特別喜歡草本植物生長較茂盛和水源充足的地方,但活動范圍不十分固定,經常到處游蕩。
藏原羚以各種草類為食,主要以莎草科和禾本科植物及經絨蒿等草類為食,但耐粗食的性能不如藏羚。清晨,傍晚為主要的攝食時間,同時也常到湖邊,山溪飲水,在食物條件差的冬春季節,則白天大部分時間在進行覓食活動。人工養殖可適當添加精料,每天早晚各投飼料和飲水一次。
藏原羚適應性強,抗病能力強,性情溫馴活潑,容易接近馴化。
但在不同季節會結成不同大小的群體。通常冬春季的群體較大,常常是數十頭,有時形成上百頭的大群;夏秋季節則結成幾頭到十幾頭的小群,也有單獨活動的個體。它的嗅覺不算靈敏,但聽覺和視覺極好,性情機警,遇到天敵后會迅速地逃遁,到一定距離后停下回頭凝望,奔跑的姿勢比較特殊,看起來好像一顛一顛的,然后再繼續奔逃,或者在原地休息、進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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