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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的民事再審立案嗎
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抗訴,這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立案的一種監督。
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的民事再審立案嗎 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再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直接抗訴,從某層面來說,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立案的一種監督。
法律分析:駁回再審申請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法律分析:當事人無權要求檢察院進行監督,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提出檢查建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民事訴訟法院不立案,檢察院不管,但檢察院可以依法監督,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述解決,不能解決,可以提請監督。民事訴訟要提交的材料是起訴狀及證據。網友咨詢:檢察院可以監督法院嗎 律師解法院受檢察院監督。
在行政訴訟中,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對于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再審。抗訴的條件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復查規定如下: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 人對人民檢察院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復查請求。人民檢察院收到復查請求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立案復查,不符合立案復查規定的應當書面答復 *** 人。民事案件經復查后存在問題的,可以要求重審。
總而言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檢察院的不支持監督的額決定確有明顯錯誤的,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增加案件的反轉機會。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受理,依法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是否可申請檢查院參加
1、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檢察業務,檢察院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確實可以參與民事訴訟檢察業務,這一機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民事訴訟檢察業務,體現民事訴訟檢察業務了我國法律體系中對司法監督的重視。
2、法院是審判機關,民事訴訟只能到法院起訴。如果對法院的生效判決不服,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可到檢察院依法申請其抗訴。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是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
3、檢察院能夠參與民事案件的申請小編對于相關的問題民事訴訟檢察業務了解的不是很全面,所以小編就在網絡上查找了有關的信息,其實檢察院也是能夠參與民事案件的申請的。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大家對于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的話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4、民事糾紛在法院沒有審理前,檢察院一般是不可以介入的。檢察院對民事糾紛的介入一般是對法院的審理覺得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抗訴進行介入。
5、法律分析:當事人無權要求檢察院進行監督,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提出檢查建議。
6、民事案件,檢察院能介入。檢察院對于民事案件一般不會受理,但是如果對法院的民事案件判決不服,可以通過上訴解決,如果還是不能解決,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案件審判的程序存在問題,可以提請法院對案件的審判監督。
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起什么作用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規定民事訴訟檢察業務了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監督中的職責、監督方式和監督效力。通過依法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檢察業務,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民事訴訟檢察業務,并確保監督意見的約束力,人民檢察院能夠維護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這一規定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院在個別情況下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國家或集體財產受到損失,而有關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可以。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民事訴訟檢察業務: 維護司法公正,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不公正和不當的判決、裁定。 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侵害群眾利益的判決、裁定。 保護民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民事訴訟檢察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民事訴訟檢察業務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檢察業務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則第九十九條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制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并制作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的《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民事訴訟檢察業務:監督范圍民事訴訟檢察業務: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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