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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1、補充偵查的規定有: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2、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3、開庭后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檢察院在審判過程當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沒有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認定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
4、補充偵查有三種情形: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6、補充偵查的規定主要如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補充立案的內容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補充立案的內容是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就應當對新發現的犯罪嫌疑人補充立案,并案偵查。【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立案是指對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期間又發現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決定并案偵查時,將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列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 補充立案刑事訴訟沒有單獨條款規定。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遺漏的罪行時,對原起訴予以補充的訴訟活動。根據情況,可以不撤回《起訴書》,進行制作《補充起訴書》,提交給法院;也可以先撤回原《起訴書》,在補充偵査后,重新制作《起訴書》。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的立案條款如下: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3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在補充偵查的過程中發現新罪的應當立案偵查,當然這樣的一種立案政策的話,有可能符合一定的規定,并且是按照性質的話,可以進行一個病案處理的,對于具體的一個偵查期限的計算方式的話,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154條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規定都有什么呢
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補充鑒定??梢蕴岢鲅a充鑒定的情形有,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等。
刑事訴訟法補充鑒定的規定有,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即偵查機關應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則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刑事訴訟法中對于補充鑒定的規定,要求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請,有權要求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新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對于補充偵查補充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全文的案件補充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全文,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全文,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全文的案件補充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全文,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補充偵查有三種情形: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律分析:補充偵查有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兩種情形。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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