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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刑法經(jīng)典真實案例
被告人張某在案發(fā)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并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于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
第一個案例:故意殺人中止。茍某并不知情此“氰化鉀”為蘇打粉,當看到女兒腹痛以為是氰化物中毒的癥狀。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但結果還未出現(xiàn)。茍某送女兒去醫(yī)院是有效防止犯罪既遂,屬于犯罪中止。第二個案例:過失致人死亡、故意殺人未遂。
刑法學中因果關系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傷害乙后,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yī)途中,車輛出現(xiàn)故障,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不具有因果關系。因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guī)定。第3款規(guī)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姚榮武,山東大學法學學士,復旦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碩士,擁有15年刑事司法工作經(jīng)驗與10年執(zhí)業(yè)律師經(jīng)驗,上海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資格。他辦理過1400余起刑事案件,幫助430余位當事人。念斌被認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這一認定基于以下證據(jù)與事實:首先,念斌的口供。
2021法考主觀題講解分析刑訴案例(8)——張某投放危險物質案。
1、補充偵查完畢,甲縣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再次向甲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甲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將該案轉某市人民檢 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張某的委托辯護律師丁某通過調查取證和查閱案卷材料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涉嫌刑訊逼供,在審訊過程中張某存在咬舌自盡行為,且張某身體出現(xiàn)多處傷殘。
2、肖某因重大立功表現(xiàn),案件擬撤銷。宋某未委托辯護律師,法院為其指定律師馬律師,簽署具結書后,宋某欲委托馬律師為其辯護。公安機關偵查后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在審查期間發(fā)現(xiàn)三水公司向國土局局長行賄200萬,將線索移送監(jiān)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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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刑事訴訟法案例綜合他規(guī)定。第3款規(guī)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案例綜合;(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刑事訴訟法案例綜合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 *** 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fā)問。
紀某、李某的行為可以按照我國刑法進行處理。因為紀某、李某都是中國人。刑法第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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