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監獄逃跑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監獄逃跑人員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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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人員逃跑會加刑嗎
不會。監外執行,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 *** 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刑訴法對脫逃犯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316條當中有提到關于逃脫犯的規定,逃脫犯的犯罪主體都是屬于已經被定罪了的。一般都是只在關押的場所之內通過各種渠道自行脫離,對待這部分人員通常稱之為逃脫犯。其實脫離監押的這種行為是非常惡劣的,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刑訴法 對脫逃犯的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對脫逃犯的規定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 逮捕 、 羈押 、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 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范圍。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采取什么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于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于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 共同犯罪 論處。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 刑事訴訟法 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 2、已被判處 拘役 以上 刑罰 ,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 行政拘留 或 勞動教養 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即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準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 脫逃罪 。 《刑法》第316條第1款規定了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逃脫罪已經侵犯到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以說刑法當中也是規定對次行為量刑一般都是在五年以下的,而且也一定就是通過某些方法從關押的場所當中直接脫離的,被準許探親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的,沒有按照規定返還監獄也視為逃脫。
[img]罪犯監獄外逃跑抓回來要加判幾年
逃跑的行為可能被判處逃脫罪或者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等,此種屬于又犯新罪,應當先對該犯罪進行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罪被判處的刑罰相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計算最終的總刑期,即先減后并的計算規則。
法律分析
1、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先減后并的原則計算最終的總刑期。
2、被關押的罪犯逃跑的行為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被判處逃脫罪,如果具有持槍、組織他人一起越獄、采取暴動的方式越獄等嚴重情節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條判處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3、在前罪判決宣告后,執行完畢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的適用實施先減后并的計算原則,即先對后罪做出判決,然后把前罪還沒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后面被判處的刑罰相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最終的刑罰,這樣計算的刑期會比較長,這是因為又犯新罪的,體現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改造效果小,需要重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事拘留逃跑判多久?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采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范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采取什么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于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于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脫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準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如果是在刑事拘留期間逃跑的話會判處脫逃罪。脫逃罪的具體犯罪判決處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還會根據原本所犯的罪名進行一起判決。然后數罪并罰。由于我國看守所的管理制度非常嚴格,一般很少出現越獄或者逃脫的狀態。
監獄逃跑后怎么處理
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犯從監獄脫逃的,監獄應該即時將其抓獲,不能及時抓獲的,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監獄密切配合。對逃脫罪犯抓獲后,應處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行數罪并罰。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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