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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刑事訴訟法作者簡介
法國法學界法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人物,貝爾納·布洛克教授,以其卓越法國《刑事訴訟法》的學術成就在巴黎一大(索邦大學)享有盛譽。他深受著名法學家喬治·勒瓦索先生法國《刑事訴訟法》的教誨,其學術視野廣泛,涵蓋了刑法、民法與商法等多個領域,充分體現了他所倡導的“法學一體”理念。被譽為“多學科全才”的他,刑事法學的研究尤為深入且具有影響力。
這部1800年在拿破侖的推動下開始編纂的法典,內容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業法、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把大革命自由平等、自然理性的思想用詳細且通俗易懂的形式規定下來,被稱為奠定了現代市民社會法律體系的基礎。
羅結珍,一位安徽望江縣的學者,于1965年在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語專業深造,1972年畢業后留校擔任教師。1972年冬至1975年春期間,她在法國《刑事訴訟法》我國援助的幾內亞醫療隊中擔任翻譯。1984年至1986年,她在巴黎“高等經濟商業學校”(ESSEC)進修,專攻民商法與旅游法。
今年3月21日,同樣是《拿破侖法典》正式頒布200周年。這部1800年在拿破侖的推動下開始編纂的法典,內容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業法、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把大革命自由平等、自然理性的思想用詳細且通俗易懂的形式規定下來,被稱為奠定了現代市民社會法律體系的基礎。
除了個人研究,張曙教授還積極參與各類學術合作與編寫工作。他曾參與撰寫和編寫了《刑事一審程序與人權保障》、《律師參與辯護、代理存在問題及對策》、《刑事訴訟法》等多部具有影響力的著作與教材,對推動法學教育與研究具有積極貢獻。在科研方面,張曙教授也展現了深厚的專業素養與嚴謹的學術態度。
梁玉霞,是一位法學領域的知名學者,現任暨南大學法學院的教授,擁有法學博士學位,并擔任碩士生導師。她同時在西南政法大學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擔任客座教授,學術影響力廣泛。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和中國檢察學會中,她分別擔任理事,在廣東省訴訟法學會中則身居副會長的重要位置。
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年份
1、新的刑事訴訟法在1958年底完成并陸續頒布法國《刑事訴訟法》,于1959年3月2日開始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典共802條,又稱新刑事訴訟法典。之后還做過修訂。
2、年《美國 *** 》第6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由律師協助其辯護。 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系統地規定法國《刑事訴訟法》了辯論原則和律師制度,其后,律師重新組成了團體,法庭上的辯護全由律師壟斷。 日本在明治初期頒布了《代言人規則》,規定代言人是以干預他人糾紛、進行訴訟和談判為職業的人,這是日本最早的律師。
3、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國《刑事訴訟法》; 1998年12月16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化,針對日益明顯得犯罪國際化趨勢,整合、規范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立法顯得日益迫切。
不告不理歷史發展
不告不理早在奴隸制羅馬訴訟中就已出現,當時采取控告式訴訟形式(見刑事訴訟法),每個公民(奴隸主和自由民)在得到最高裁判官的許可后,即可作為告訴人提起控訴,法院則根據其控訴在指定的日期進行審理,如果告訴人不到,則撤銷控訴。
中國自清朝末年至中華民國時期,訴訟立法中便確立了不告不理的原則。清朝1907年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中,如未經起訴,審判廳將不予受理,第57條則指出民事案件原告可申請注銷訴狀,體現了這一原則(第103條和第57條)。
在古代羅馬的奴隸制訴訟中,控告式訴訟形式已經確立,公民(無論是奴隸主還是自由民)在獲得最高裁判官的許可后,可作為告訴人提起控訴,法院會在指定日期審理。如果告訴人缺席,控訴將被撤銷。這種不告不理的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與封建專制斗爭中得以延續和深化。
中國從清朝末年到中華民國時期的訴訟立法中,也都采用了不告不理原則。清朝1907年制定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第103條規定:“刑事其未經起訴者,審判廳概不受理。”第57條規定,民事案件“準原告呈請注銷訴狀”。 *** *** 的《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于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什么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法律分析: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又被稱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反對自證其罪、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反對強迫自我歸罪、拒絕自陷于罪等等。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在我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具體的制度設計包括:被追訴人有權拒絕回答歸罪性提問、不得采用強迫性訊問手段、強迫供述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做出不利評價或推論以及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法律分析】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又被稱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反對自證其罪、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反對強迫自我歸罪、拒絕自陷于罪等等。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的重要準則之一,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禁止采用刑訊逼供和非法方法,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現行《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規定
自由心證制度 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證是以證據的存在為前提,而不是以單純的“自由”心證而認定事實。
新刑訴法第119條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 *** 收養。
關于國外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
1、德國早期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1943年和1950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了這一程序,但又有許多限制,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的范圍僅限于財產損失、賠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馬克、刑事法官享有對民事部分裁判與否的酌定權等,從而使這一程序實際上已被虛置。
2、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指的就是因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到的物質損失。根據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明確的規定,被害人如果由于被告人犯罪行為而導致財產方面的損失的話,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可以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是什么?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
4、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是因人身權益被侵犯造成的物質損失,也就是說受害人因為犯罪發生導致物質財產發生損失的,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受害人賠償。對于精神損失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相對于普通民事訴訟較小。原則上,它們只支持實際的物質損失。除交通事故外,一般不支持傷殘賠償、死亡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6、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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