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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搜查的內容有什么?
《刑事訴訟法》對于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法律主觀:搜查是偵查人員為了偵破案件、查獲犯罪分子進行搜集證據的活動,搜查時,需要出示搜查證。搜查的情況須寫成筆錄,并且有見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場。
刑事訴訟法中的搜查為: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 第五節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條 為了收集犯罪 證據 、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 犯罪嫌疑人 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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