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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
法律分析: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當事人及訴訟 代理 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視聽的語言、詞語,詢問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要客觀、全面,不得未經許可向證人詢問。 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
在民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證言的調查有兩種最為基本的方式,一種是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是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法律分析: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然而,法律并未明確法官詢問證人的具體規則,法官之間對此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項進行發問,有的什么問題都發問。
審判人員如何詢問證人、鑒定人
1、法律分析: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然而,法律并未明確法官詢問證人的具體規則,法官之間對此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項進行發問,有的什么問題都發問。
2、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兩者的區別是一種對抗與非對抗的區別。
3、按相關法律規定,詢問證人的順序就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4、詢問證人、鑒定人,主要應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但在必要時,為保證法庭準確調查核實案件真相和 證據 ,審判人員也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3.出示證據。
5、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發問。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到的物質損失有權要求賠償。所以他們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民事訴訟如何對證人發問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人發問技巧: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民事訴訟證人發問技巧,才可以向證人發問。并且要保持中立,不得有混淆視聽民事訴訟證人發問技巧的語言、詞語,詢問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要客觀、全面,不得未經許可向證人詢問。民事審判中對證人的詢問主要由法官進行,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需經法庭許可,才可以向證人發問。
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民事訴訟證人發問技巧: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法律分析: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在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熟悉案件的有關情況和材料,了解證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明確詢問的目的,確定需要查清的問題,做好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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