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 *** 兩百塊錢怎么量刑,以及 *** 兩百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販賣 *** 罪都有哪些的量刑標準
- 2、 *** 是怎么量刑的
- 3、販賣200元K粉的時候被抓住,現在該怎么判,要判多久?要罰多少錢?
- 4、 *** 判刑怎么判?量刑標準是什么?
- 5、 *** 判刑的標準是什么?
販賣 *** 罪都有哪些的量刑標準
《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 *** ,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一千克以上、海l o因或者甲ji苯丙an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 數量大的; 2、販賣 *** 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 *** 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 *** 活動的。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l o因或者甲ji苯丙an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 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l o因或者甲ji苯丙an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 *** ,未經處理的, *** 數量累計計算。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未經處理的, *** 數量累計計算。
[img]*** 是怎么量刑的
販賣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本安10克以上不滿50克的處于一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本屏安不滿10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
販賣200元K粉的時候被抓住,現在該怎么判,要判多久?要罰多少錢?
你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200元K粉量刑。另一個是你之前打架坐牢會不會加重本次處罰。
針對第一個問題:K粉(氯胺酮)是按重量計算刑期的。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0塊的K粉應該在200g一下,所以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另外你涉及到累犯的問題,《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上次你因打架被“關”是行政拘留,所以不構成累犯。即便上次是刑事處罰,由于販賣 *** 和打架不是一個罪,所以不會按累犯處理。
建議請個好律師,也許最好的結果是罰金+短期管制,是監外執行的
*** 判刑怎么判?量刑標準是什么?
*** 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 *** 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 *** 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 *** 品或者 *** 被用于 *** 犯罪的,根據藥品中 *** 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 *** 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 ***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 *** 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 *** (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 *** 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 *** 以外的其他 *** 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 *** 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 *** 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 *** 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非法持有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 *** 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 *** 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 *** 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 *** 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 *** 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 *** 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 *** 或者 *** 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 *** 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 *** 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 *** 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 *** 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 *** 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 *** 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 *** 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 *** 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 *** ,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 并向其販賣 *** ,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 *** 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 *** 罪和容留他人 *** 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 *** 品、 *** 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 *** 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 *** 品、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 *** 品、 *** 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 *** 品、 *** 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 *** 品、 *** 的;
(四)向吸食、注射 *** 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 *** 品、 *** 的;
(五)非法提供 *** 品、 *** 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 *** 品、 *** 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 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 ***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 *** 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 *** 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 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判刑的標準是什么?
一、 *** 判刑標準是如何的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
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 *** 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 *** 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 *** ,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 *** 的;
(2)販賣 *** 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二、怎么認定販賣 *** 罪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 ***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 *** 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販賣 *** 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 *** 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 *** ,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三)客觀要件
販賣 *** 是指有償轉讓 *** 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 *** 。有償轉讓 *** ,即行為人將 *** 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 *** 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 *** ;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 *** ,則不構成販賣 *** 罪。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 *** 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 *** 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 *** 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 *** 。
如果是無償轉讓 *** ,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 *** 。 *** 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 *** ,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 *** ,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 *** 。
(四)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 *** 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 *** 品和 *** 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近幾年來,國際上制毒、 *** 、走私 *** 活動不斷向我國滲透或假道我國向第三國運輸。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進行制造 *** 、販賣 *** 的犯罪活動。使大量 *** 流入社會,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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