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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需要哪些人參加
開庭是否需要原告本人到場民事訴訟親友,應根據具體案件的性質、法律規定以及法院的要求來確定。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親友,原告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民事訴訟親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庭。
負責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獨任審判的,只有一名審判員。法庭開庭過程的文字記錄人員:書記員。案件的當事人:原、被告(人)、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法律分析:當事人本人、委托的代理人如律師,其他的如果是公開審理的話可以旁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被告可以委托家人出庭應訴,一般來說,民事案件被告可以不出庭,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且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仍應出庭。
法院開庭的流程如下:開庭前:開庭前,法庭工作人員會在法庭門口張貼開庭通知書,并按照規定時間召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開庭程序:開庭時,首先由法庭主持人宣布本案開庭,介紹審判人員名單及審判員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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