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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于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并合論罪。所謂并合論罪,是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輕者入于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并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于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于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并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咸陽后,對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于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范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 *** 據實登記所有田地, *** 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于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后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秦統一全國后,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后,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谷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并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后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征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1、關于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于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并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于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img]試述秦朝的主要法制原則有哪些?
主要特色
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后,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并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朝是怎么定罪量刑?
秦朝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和經濟立法等其他方面的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秦朝遵循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制定了不同的刑罰種類及犯罪種類?
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則包括:男6尺5寸?女6尺2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區分有無犯罪意識;區分故意與過失;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處刑加重;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對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
秦朝屬于封建社會初級階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隸社會以來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時秦朝統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義”,主張“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罰種類繁多,手段殘酷?
秦朝刑罰的種類包括死刑?肉刑?勞役,以及遷?貲?誶等刑罰?
秦朝的刑法有幾種!
秦朝刑罰 1、死刑: 根據執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為如下幾種: 梟首: 即將犯人斬首后,將其首級懸于木竿之上以示眾。 棄市: 在鬧市當眾處死。 斬: 分砍頭和腰斬兩種。以腰斬為多。腰斬適用于“告奸”(窩藏包庇,不檢舉揭發)等罪。 車裂: 以車拴頭和四肢.向5個方向撕裂肢體.俗稱“五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實施。 碟: 又稱為砣。以分裂肢體的方法將犯人處死。 戮: 有兩種:一是先斬首而后用其尸體示眾;二是活著刑辱示眾,而后再殺死。 定殺: 即將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稱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將人處死。 絞: 用繩子將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種處死方法以外,史載商鞅變法時還設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漢書?槿???敗K皆淶擼贍蓯怯米暝渫仿姆椒ń溉松彼潰凰匠樾玻贍蓯侵賦榻畎喂牽凰斤旌?烹),可能是用大鍋將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宮4種。都是從夏、商、周3代流傳下來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義的秦,它們被廣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臉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斬去犯人的左右腳,或左右趾。史載“秦時,斷足盈車。” 宮刑: 即將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閉于宮中。“史記?嵌Q狧?H?H?H?H?H?H御?R?R?R葧??????余萬”。 以上肉刑常與徒刑等并用。如秦簡中提到“黯為城旦”。 3、苔刑: 這是用竹木板責打犯人的背部,屬于對輕微犯罪的常用刑罰。云夢秦簡提到苔刑有多處,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規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時間的長短和所從事勞役的不同,秦設置了下列幾種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適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從事修城筑墻的勞役。春適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勞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為5年、4年兩種。 鬼薪: 適用于男犯人,是強迫他們進山采薪(柴),以供宗廟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適用于女犯人,是強迫其擇米,以供宗廟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與伺同,即伺察寇盜。它是強制男犯人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同時防御外寇的進攻。至于女犯人,則負擔與司寇相類似的勞役。刑期都為兩年。 罰作復作: 罰作適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邊遠地區戊邊或勞作,適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勞役。刑期約一年。 候: 這是僅見于秦的徒刑。受刑人被罰去從事了望、防御的勞役。是輕于司寇的一種刑罰。 下吏: 適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罰作勞役。這也是一種僅見于秦的刑罰。 隸臣妾: 這是將犯人或其家屬罰作官奴脾的刑罰,男受刑人稱隸臣,女受刑人稱隸妾。隸臣妄實際上屬于無期徒刑,但是可以通過一定形式得到贖免或赦免。此刑罰又稱籍家。 5、遷刑: 這是將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區服勞役而不被隨意遷移回原籍的一種刑罰。對一些沒有犯罪但 *** 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這一措施,以作預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頭發。后者是剃光胡須和鬃毛。 7、罰金: 強制繳納一定數目的金錢或有價物.使犯人在經濟上受到一定損失,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8、贖刑: 也是由犯人用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辦法來贖免其被判處刑罰。當然,有錢贖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貴族。 9、連坐 一人有罪,全家、鄰里或有關之人同受刑罰。 10.族刑 一人有罪,滅絕其宗族。族刑有時株連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剝奪政治權利,或流放出境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有奪爵、廢、削籍幾種。奪爵,即剝奪爵位。廢,即廢棄罪犯的官職。削籍,即將罪犯之名從簿籍上除去。統一六國以前,還有將犯人驅逐出秦國國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責罵罪犯的刑罰,適用于犯有輕罪的官員。
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秦朝的立法與法律主要內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點。
核心內容速記? 一、秦朝法制的指導思想
秦朝建立后,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導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令由一統
這有兩層意思,其一是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權屬于皇帝。
(二)事皆決于法
秦始皇規定以吏為師,事皆決于法。這本來是戰國時新興地主階級 “ 以法治國 ” 的主張。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導,加強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殺為威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以致人們動輒觸犯刑律;二是嚴刑 重罰。這是商鞅輕罪重刑思想的繼續和發展。
二、秦朝立法概況
(一)立法活動與云夢秦簡的發現
秦國在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頒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確認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隨后,在獻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時又頒布 “ 止從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隸殉葬。孝公時 ,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時,法令又有了進一步發展。秦王贏政 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律令,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又制定了許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統一六國前夕,秦國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體例和內容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后,又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云夢秦簡共1155枚,內容極其豐富。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田律》、 《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軍爵律》、《置吏律》、《效》、《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此外還有《效律》,是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有關制度的規定,其中有的已收錄在《秦律十八種》中。
《秦律雜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 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共11種律文 的摘錄。
《法律答問》是以問答形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所作的解釋。
《封診式》是關于審判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文書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從史書記載和出土的秦簡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律
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
秦始皇曾宣布: “ 命為制,令為詔。 ”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并無區別。律與令經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于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還有 “ 程 ” 、 “ 課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于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并合論罪。所謂并合論罪,是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輕者入于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并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于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于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并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咸陽后,對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于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范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 *** 據實登記所有田地, *** 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雇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于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后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統一全國后,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后,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谷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準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準: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并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準。
秦律雖不像后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征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2?經濟立法
(1)關于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于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并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于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于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點
秦律有著如下特點:(1)秦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2)繼續實行輕罪重罰;(3)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組成。早在戰國時秦已設有 “ 廷尉 ”。秦統一六國后,廷尉成為列卿之一,為全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負責 “ 詔獄 ”,即皇帝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的上訴案件和復審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郡縣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縣的司法審判由郡守、縣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處決,重大疑難案件報請中央廷尉處理。鄉、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轄權。
二者不同時設置,但職責相同,主調解糾紛,平斷曲直,收賦稅,征徭役。
(二)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訴訟形式根據訴訟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兩種: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們糾舉犯罪,提起訴訟,類似近世的公訴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當事人,類似近世的自訴人。
2?訴訟程序
秦律訴訟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 主擅殺、刑、髠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 。屬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應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則 “ 勿聽 ” ,不予受理。
據《封診式》載,案件發生后,當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機關決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寫成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縣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調查或勘驗,然后作出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 “ 爰書 ”。《法律答問》中有各種爰書,即筆錄。如對死傷尸身的檢驗爰書、麻瘋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等。可見當時已很重視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審訊方法和步驟大致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口供;(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之處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詰問;(3)對多次改變口供,不老實認罪服罪者,施加刑訊。
審訊后,作出判決,并 “ 讀鞫 ” ,進行宣判。鞫,審訊。讀鞫,就是宣讀判決書;宣讀后,當事人服罪,照判決執行;如稱 “ 冤 ” ,可以請求再審,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同步精華題解
一、單項選擇題
1?強制男性犯人修筑城墻一類的勞役、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勞役。這種刑罰稱__________。 ?( )??A?司寇B?罰作?C?鬼薪白粲D ?城旦舂
2?《法律答問》是__________。 ?( )??A?法律條款B ?私家法律?C?官方法律解釋D?判例
3? “ 式 ” 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始于__________。 ?( )??A?西周B ?秦朝?C?春秋時期D?南北朝
4?秦朝最高司法官稱為__________。 ?( )??A?大量B?士師?C?司寇D ?廷尉
5?秦時,群眾或受害人把犯罪者直接扭送司法機關的稱之為__________。 ?( )??A?州告B ?非公室告? C ?公室告D?縛詣告
二、多項選擇題
1?秦朝的法制指導思想有__________。 ?( )??A?法令由一統B?事皆決于法?C?法律皆 “ 布之于百姓 ”D?以刑殺為威?E?德主刑輔
2 ?《秦律十八種》中包括__________ 。 ? ( ) ?? A ?田律B?廄苑律?C?倉律D ?工律?E?封診式
3 ?秦朝中央九卿中有__________ 。 ? ( ) ?? A ?奉常B ?宗正? C ?廷尉D ?郎中令?E?衛尉
三、名詞解釋
1?廷行事 2?云夢秦簡
3?奉常
四、簡答題
簡述秦朝訴訟制度中的訴訟程序。
五、論述題
試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D 2?C 3?B 4?D 5?D二、多項選擇題
1 ? ABD 2 ? ABCD 3 ? ABCDE三、名詞解釋
1?廷行事:秦法律形式之一,即司法審判成例。廷,指宮廷;行事,即已成之事,指成例。可見秦時已把判案作為一種法律依據進行比附斷罪,補律令之不足。其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云夢秦簡:1975年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發掘一座秦代古墓,出土了一批竹簡,其中包括一大批法律法令和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等。整理后,稱《云夢秦簡》。這是研究秦代法律的寶貴資料。
3?奉常:秦朝的九卿之一。為皇帝管理祭祀宗廟、司禮儀等事務。
四、簡答題
答:秦朝在訴訟程序方面,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官府提起訴訟,即所謂 “ 辭者辭廷”。民間相訴的案件以控告者同被告者的關系及侵害行為為依據,劃分為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 ” ,而 “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 ”。公室告案件官府受理,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卑告尊、奴告主,以維護封建尊卑與主奴關系。
五、論述題
答:秦在 “ 以法治國 ”思想指導下,重視法制,在司法活動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根據犯罪的主體和客體、動機與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則:(1)關于責任年齡。秦律中規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秦的特點。(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即把有犯罪意識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換言之,無犯罪意識而違法的不處罰。(3)區分故意與過失。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稱 “ 不端 ”。量刑時故意從重,過失從輕。(4)并合論罪。即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社會危險性較大,從重處罰。(6)自首減刑。秦律中的 “ 自出 ” ,即今天所說的 “ 自首 ”,凡自出者可以減刑。(7)誣告反坐。秦律規定對誣告者處以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
秦朝的主要刑罰原則有哪些?
1.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在秦朝,凡屬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法律答問》有兩條記載;“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論?不當論及償稼”。“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負,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當何論?當完城旦”。由于秦朝刑事責任年齡以身高計算,因此秦律在定罪量刑時經常提到“六尺”或“不盈六尺”,凡不盈六尺者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歷史資料推斷,當時一般以男子高六尺五寸、女子高六尺二寸為成年。同時,秦也注意到了心智不健全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2.考察犯罪意識
控告別人犯盜、賊罪,經過了解情況完全不實。如果控告人屬于故意的,就構成誣告罪;不是故意的,不構成犯罪。《法律答問》中記載:“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這里的“端”,就是故意,“不端”,就是過失犯罪。官吏量刑不當,過失為“失刑”罪,故意為“不直”罪。前者處理從輕,后者從重。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
《法律答問》:“甲謀譴乙盜,一日,乙且往盜,示盜,得,皆贖黥。”被教唆人乙的犯罪行為未及實施即被抓獲,由于甲是教唆犯,所以與乙同罪都處贖刑。并且,對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從重處罰。《法律答問》:“甲謀譴乙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
4.累犯加重
《法律答問》:“當耐力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又系城旦六歲”。一般情況下,秦律對誣告罪的處罰原則是,“誣告反坐”,即以所誣告的罪應處的刑罰懲罰誣告者,這里誣告人以司寇罪誣告他人,卻判處六年的徒刑,顯然大大加重了刑罰,原因就在于犯罪人是累犯。
5.集團犯罪、共同犯罪加重
集團犯罪、共同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懲處的重點。按秦律規定,個人盜、贓滿六百六十者應黥為城旦,但若是五人共盜,贓一錢以上就要斬左趾并黥為城旦,不足五人為盜,贓過六百六十錢者,黥劓為城旦。很明顯,對集團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罰大大重于個人單獨犯罪。
6.自首減刑、消除犯罪后果減刑
秦律規定:“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盜不?自出,以亡論”。攜帶所借的官有物品逃亡,如系自首,不以盜竊罪論處,而只以逃亡罪論處。秦律還規定“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知捕,除無罪”。消除犯罪后果可以減刑、免刑。
7.實行連坐,誣告反坐制度
所謂“連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鄰里或其他有關的人連同受罰。這是商鞅變法時即已確立的刑罰原則。按其適用范圍區分,有全家連坐、軍隊中士兵間的連坐和官吏之間的連坐等。這種連坐法,特別是關于什伍連坐的規定,在出土的云夢秦簡中屢見不鮮。
秦律對于誣告者。處以誣告他人所犯罪的刑罰。如誣告他人盜竊,即以盜竊罪反坐誣告者,這就是誣告反坐的原則。按秦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故意陷害他人才成立誣告罪,若是出于過失則不算誣告。但誣告他人殺人,即使由于過失,也要以誣告罪論處。
關于秦律中定罪量刑原則有哪些和秦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則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