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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終止偵查、撤銷案件,對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終止偵查針對一個人。終止偵查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撤銷案件是針對一個案件。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2、公安局依法撤案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局依法撤案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安局違法撤案,需要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3、法律分析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4、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二者的執行結果存在區別。
5、撤銷案件后就沒事了,但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撤銷案件和終止偵查的區別
1、二者的定義存在區別。(1)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2)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二者的執行結果存在區別。
2、終止偵查針對一個人。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撤銷案件是針對一個案件。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3、撤銷案件指立案后發現無犯罪事實存在或無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4、兩者區別在于執行流程不同有所不同。終止偵查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或檢察機關內部決定,并記錄在案,不需要到法院進行裁定。而撤銷案件需要偵查機關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寫出撤銷案件報告,同時應當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以及被害人。
5、法律主觀:撤銷案件的后續處理如下:公安機關停止偵查,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刑事案件撤銷的四個階段
1、決定撤案:這一階段由檢察機關或法院進行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他們可以根據被告人的申請或者自行審查認為不必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撤銷對被告人的起訴或判決。 公告撤案決定:在決定撤案后,需要在指定的報紙或者官方網站上公告撤案決定,公告期限一般為七天。如果在此期限內無異議,撤案決定即生效。
2、法律主觀:刑事撤案的方式如下: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做不起訴處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審判階段,法院可以作出無罪判決。刑事自訴案件,原告撤回起訴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批捕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撤案。但是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后私人不得撤案。
4、如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在審查批捕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后由公安機關撤案。
刑事訴訟法163條撤銷案件的規定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新規定內容為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在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偵查機關刑事訴訟撤回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是,在查案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刑事責任的,應該撤銷案件,要是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該立即釋放,并且發放釋放證明,這一行為也要通知到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訴法第163條撤案新規定內容為: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是相對于立案而言的,立案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己管轄。
公安機關撤回移送起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64條。
公安機關撤回移送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回審查起訴依據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行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才能允許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還沒有落實確切證據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司法實踐中, 對撤回起訴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種處理方法:一是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 二是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是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 四是以補充偵查方式退回公安機關后不了了之。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的法條的規定是在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公安機關可以撤回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如果是要移送審查到檢察院起訴的,這就屬于公訴類的案件,就算是受害者自己到公安機關決定撤案了,公安機關也不能隨便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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